「紅檜不得撿拾」規定2011年已刪 最新修正並未調整
2015/03/26 22:44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風災過後的漂流木究竟能不能自由撿拾,在內湖山老鼠案爆發後引起廣大討論。台北市議員高嘉瑜指稱,2013年修正的最新「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中,已增訂紅檜、扁柏等珍貴木頭不得撿拾的相關條文。不過農委會林務局駁斥稱,2013年的修正主要是保障原住民優先撿拾,而關於紅檜、扁柏不得撿拾的規定,自2011年的修正後就已刪除,2013年版本也沒有恢復相關規定。
林務局今(26)日晚間發新聞稿表示,2005年訂定「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其第3點第6款第5目規定:「...撿拾時,若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屬針葉樹一級木或闊葉樹一級木 (例如紅檜、扁柏、肖楠、櫸木、牛樟等)足以認定為國有漏未註記之大徑木者,不得撿拾,誤撿拾者應自動歸還。」
林務局說,2011年在立法院要求檢討下,修正版本刪除紅檜、扁柏等珍貴木頭不得撿拾的相關等文字,改為「公告自由撿拾清理時,應於公告中敘明:自由撿拾漂流木,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由拾得人於撿拾後通報當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保管並依民法第八百十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
林務局表示,2013年該注意事項修正時,並未修正上述規定,而是增訂「公告範圍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優先開放設籍於漂流木現場鄉(鎮、市、區)之居民撿拾」等相關條文,外界指稱2013年之注意事項已將2011年自由撿拾規定予以修正,顯有誤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