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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人師表貪污獲緩刑 暫失教師資格

莊姓女老教師涉貪,屏東地院做出予以緩刑但須褫奪公權的宣判。(記者李立法攝)

莊姓女老教師涉貪,屏東地院做出予以緩刑但須褫奪公權的宣判。(記者李立法攝)

2015/03/12 14:23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莊姓國小教導主任,以學生校外教學活動名義向兒福聯盟申請到1萬7600元經費,但學校並未舉辦該戶外教學活動,莊女竟以不實發票及收據核銷該筆經費,法官依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務罪,處莊女1年10個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雖獲緩刑,但效力不及於從刑,莊女恐暫時無法執教,可上訴。

身兼學校教導主任的莊姓女老師,以舉辦「高美館及壽山動物園之旅」的學生戶外教學活動名義,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申請1萬7600元經費,卻與該校其他活動產生排擠,無法如期舉行該戶外教學活動,莊女明知專款須專用,卻利用職務之便,檢附不實發票及收據,核銷該筆經費,引起檢調介入調查。

莊女否認以詐術詐取財物,強調該筆經費雖未用於「高美館及壽山動物園之旅」項目,但仍用於學校公共支出及補貼學生畢業旅行相關開支,沒有進入私人口袋。

檢調深入追查該筆經費流向,並詢問相關經辦人員後,都無法證明莊女將錢用公共支出上,莊女也無法清楚交代金錢流向,檢方認為莊女涉及貪污治條例,於去年提起公訴。

莊女在法院審理期間坦承犯行,表達悔意,並交出全部所得財物,法官念其出於一時貪念才觸犯刑典,判處她有期徒刑1年10個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莊女雖獲得緩刑,但效力僅限於主刑,不及於從刑,若全案確定後未撤銷褫奪公權的宣告,莊女將暫時無法擔任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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