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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捐款捐給宮廟 法官︰不能緩刑

和解捐款捐給宮廟,法認為不符和解要件不能緩刑。(資料照,記者鄭旭凱攝)

和解捐款捐給宮廟,法認為不符和解要件不能緩刑。(資料照,記者鄭旭凱攝)

2015/02/01 14:11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某砂石公司員工顏男,半路攔下已婚女同事,在路邊半強迫伸出舌頭舌吻,雙方事後調解,告訴人要他捐勵馨基金會6萬元,他事後卻拿出捐給某宮廟的證明,法官認為告訴人並不認同捐給宮廟,不符和解要件,不能給予緩刑,判處8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年約半百顏嫌與甲女(58年次)是砂石公司同事,顏男對她心懷不軌,102年間多次藉口要買甲女居住大樓的房屋,而撥打甲女手機聯繫,甲女都明確告知沒有房屋要出售。

同年11月21日下午在南屯區新鎮和路旁,見甲女準備牽機車回家,招手攔下又詢問購屋事宜,要求甲女坐上他的自小客車,甲女明確拒絕,拿出2千元要給甲女,遭拒絕,伸右手搭甲女右肩,身體靠近稱:「來,親一下」(台語),甲女掙脫閃避,繼續要去牽機車。

顏仍擋住甲女,雙手環住頭部,靠近臉部,伸出舌頭強吻甲女嘴巴,甲女驚恐掙脫,嗆聲要報警了顏才罷手。此事透過公司協調未果,而報警偵辦。

法庭上顏男拿出他已向烏日區某宮廟捐款之證明,供稱他們已和解,但法官調查,雙方調解時,告訴人開出條件是捐款6萬元,顏男只想捐600元,金額無共識,而告訴人要求捐給勵馨基金會,顏男不同意,說要捐宮廟,但告訴人不同意,法官說告訴人對於被告捐款給宮廟是不同意,和解條件不成立,強制猥褻判8月徒刑,沒有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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