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車禍在屋內也算凶宅 判還百萬頭期款
2015/01/27 13:15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王姓女子去年議價購買楠梓區透天庴,付了頭期款後,獲悉5年前發生死亡車禍要求退款、蘇姓屋主則認為是交通事故不算凶宅,雙方對簿公堂,高雄地院判決蘇償還115萬元。
王姓原告指出,她與蘇姓屋主講好以810萬元,購買楠梓區透天庴,但在訂約前查訪,得知5年曾發生死亡車禍,駕駛人將行路人撞死在屋內,乃於去年5月12日簽約時註記:「若事後證明『凶宅』,則賣方收取價金全部無息退還買方」。
後來,得知車禍被害人的確在室內當場死亡,依照合約規定,要解約書並退回頭期款。
蘇姓屋主則說,車禍被害人遭撞擊,並未跌入屋內,也未當場死亡,經送醫後2個小時死亡,應該不算凶宅。
承辦法官調閱醫院等資料,認定救護車抵達現場,被害人已無心跳,並在到院前死亡,認定死在屋內,判決王女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