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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跟歌仔戲團員「私奔」到雲林 父母提告

台北市一名未滿16歲的少女,今年6月19日跟著30歲的歌仔戲團員林男至雲林演出,2人還在旅館同住一間房。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吳正庭攝)

台北市一名未滿16歲的少女,今年6月19日跟著30歲的歌仔戲團員林男至雲林演出,2人還在旅館同住一間房。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吳正庭攝)

2014/12/31 18:18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台北市一名未滿16歲的少女,今年6月19日跟著30歲的歌仔戲團員林男至雲林演出,2人還在旅館同住一間房,但卻並未告知爸媽,因為找不到女兒,少女父母以為少女離家出走跟林男私奔,憤而提告林男涉犯準略誘罪,但少女表示是自願跟林男至雲林,台北地檢署今予林男不起訴處分。

林男說,當天少女主動打電話給他約見面,問他要去哪裡?「我回答要去雲林演戲,她說要跟我一起去。」林男姊姊也證稱,少女主動說要陪他們一去去逛逛。少女表示,「因為爸爸不准我跟對方在一起,所以才沒告訴他們」,她跟著被告到雲林演出的這段時間,也沒有吵著要回家,她是自願跟來的。

檢方認為,少女是出於己願外出,並非遭林男引誘離家,認定林男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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