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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春台告李珍妮恐嚇鬧婚禮 罪嫌不足不起訴

吳春台告李珍妮恐嚇鬧婚禮,檢方認定罪嫌不足不予起訴。(資料照,記者張筱笛攝)

吳春台告李珍妮恐嚇鬧婚禮,檢方認定罪嫌不足不予起訴。(資料照,記者張筱笛攝)

2014/12/29 13:19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開發金執行副總吳春台與前女友名媛李珍妮官司糾紛不斷!2人交往時,吳曾出資1千萬元和李和開代理歐洲名牌服飾格麗茲公司,後雙方發生股權糾紛,2009年吳與現任妻子米凱莉結婚前,李不滿吳另節新歡,留下一張紙條給吳,寫下「如不放棄股權,婚禮試試看,我會出現在你的婚禮」,吳認為李暗示將大鬧婚禮,提告李涉犯恐嚇與偽造文書罪,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罪嫌不足,今予李珍妮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開庭時,吳春台說,李珍妮託他人轉交股權轉讓書給他,要他簽名同意,但他未簽署股權轉讓同意書,因此提告李與蔡姓會計師李涉偽造文書;李承認有留下字條,股權轉讓是經過吳春臺同意,不過她不小心把李的同意書弄丟了,並否認有請人轉交股權轉讓書給吳春臺。

對2人股權轉讓糾紛,檢方認為,如吳春台股權認為被李珍妮奪走,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應於一開始發現股權被移轉時就馬上提告,不可能事隔5年後才來告,加上「我就會出現在你的婚禮」未達恐嚇構成要件,因此今不起訴李珍妮,蔡姓會計師也一併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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