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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池回收爆炸釀成1死 男判刑7月定讞

2014/12/20 12:35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去年5月11日,34歲的沈正峰開著小貨車載著郭玉康,將收購的過期鈕釦型離電池,轉賣給在宜蘭開設資源回收場的李清和,為了電池秤重,李清和要求沈正峰將以紙箱包裝、隔絕正負極的紙板拆除,倒入易燃的太空包內,導致電池因短路而發熱、燃燒爆炸,當時在小貨車後車斗的郭玉康走避不及遭3度灼傷,送醫不治,高等法院二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沈有期徒刑7月,李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沈不滿提出上訴,被最高法院駁回,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新晶公司去年5月11日,將重約322公斤、未使用的過期鈕釦型鋰電池以每公斤17元價格賣給沈正峰,該電池均用紙箱包裝,並以紙板隔絕正負極避免短路著火,沈為秤電池淨重當拆封6箱,倒入2個米袋中,同日下午,沈駕駛載著郭玉康前往李清和的回收場,李同意以每公斤25元價格收購,並要求沈將電池倒入回收場內。

因大量帶電電池在太空包內堆積重疊,致使正負極接觸,發出劈哩啪啦的短路聲,而車上米袋裝的電池亦短路發出聲響,沈、李皆未注意到異狀繼續傾倒,加入引燃太空包,現場頓時火光一片,不但延燒回收場內物品,在後車斗的郭玉康閃避不及遭燒死。

法官認為,沈從事資源回收近6年,李的回收場97年設立,登記營業項目之一有「電池零售」,顯見2人應知電池不可以疊在一起,卻疏於注意引發爆炸,確有業務過失。

高等法院審理時,因李清和已向郭父道歉並賠償家屬100萬元,郭父今年6月表示願寬恕不追究,加上李本身亦有財產損失,量處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沈為從事業務之人,法律上課以較高注意的義務,二審時尚未與郭父達成和解,刑期由6個月改判7個月,最高法院駁回審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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