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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讓同居人女兒改姓 男子辦「認領」挨告不起訴

2014/10/31 13:36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心疼朱姓女子獨自撫養女兒,桃園縣35歲王姓男子向她告白並交往,兩人生下一子後,朱女希望女兒可以跟弟弟同姓氏,陪同王男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讓女兒從姓朱改成姓王,沒多久王男竟接到一張傳票,才知朱女結過婚並非只是未婚媽媽,王男被控涉嫌妨害家庭、詐稱自己是女童的生父,王男喊冤:「被矇在鼓裡!」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結予以不起訴。

桃園縣32歲朱姓女子與法國籍男子結婚,生下一女後感情生變、分居已久,朱女獨自帶著女兒過日子,直到結識35歲王姓男子後再度墜入情網,3年前兩人生下一子,為了讓女兒與弟弟同樣姓「王」,王男由朱女陪同下到楊梅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讓女兒成功改姓「王」。

豈料,王男事後遭到朱女丈夫控告涉嫌妨害家庭、向戶所人員詐稱自己是女童的爸爸,王男大聲喊冤說,當初見朱女獨力撫養女兒,經濟狀況不好、日子很苦,心疼之餘對她產生情愫,曾看過朱女的身分證配偶欄空白,以為她是未婚媽媽、沒結婚,後來兩人生下一子後,她希望女兒可以跟弟弟同姓,他就由朱女陪同到戶所辦理認領,當時朱女跟戶所人員說:「要讓女兒從朱改姓王。」填了幾張單子就完成了,戶所人員也沒問到「誰是女童的生父」,他真的不懂領養跟收養的差別,也沒有詐稱自己是女童生父之故意。

檢察官傳訊朱女及戶所人員作證,朱女說,王男確實不知她已結婚,她也不敢告訴他,怕把王男嚇跑、失去經濟支柱,她與法籍丈夫在法國結婚,回台後沒有登記,她陪同王男到戶所單純想替女兒改姓,真的是不清楚法令規定才會誤辦認領;戶所人員也稱,辦理認領時只要出具相關文件,不會主動向申請人說明認領的意義。

檢察官認為王男確實不知情,也在不清楚民法規定下誤辦認領,因此偵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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