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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元公務垃圾袋拿數十個私用 險卡貪污重罪!

市府工程車駕駛將公務用垃圾袋拿回家用,遭廉政署依貪污罪移送。(資料照,記者陳慰慈攝)

市府工程車駕駛將公務用垃圾袋拿回家用,遭廉政署依貪污罪移送。(資料照,記者陳慰慈攝)

2014/10/02 07:36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把公務垃圾袋帶回家用,小心觸犯貪污罪!

台北市政府一名工程車駕駛兼負保管公務用垃圾袋,為了防颱,擅自將每個單價近6元的大型垃圾袋,拿了幾十個回家包棉被、電風扇,以免颱風來襲浸水,遭廉政署依貪污罪移送,檢方認為被告承認犯行,且情節輕微,改依業務侵占罪嫌起訴,聲請簡易判決。

聯合報報導,廉政署援用法條是依《貪汙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1億元以下罰金。台北地檢署則依《依刑》法業務侵占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同樣是侵占,兩者刑度差很大。

報導指出,該名工程車駕駛任職的北市府單位,發現公務用大型垃圾短少,向政風單位檢舉,內部調查確有垃圾袋不翼而飛,該駕駛承認他拿回家防颱,只記得數十個,不清楚實際數量,沒用完的都有歸還。他覺得事情應該沒那麼嚴重。

檢方認為,被告主要工作是駕駛工程車,只能算是貪小便宜,把垃圾袋拿回家用,並無藉職權之便做利益交換的違法情事,不構成貪污罪。偵查庭上,檢察官原本要裁定被告罰5000元,給予緩起訴,但遭被告反對。檢方改以聲簡易判決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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