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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鹽酸潑人傷到自己 被告獲判無罪

2014/10/01 14:1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林婦與鄭婦比鄰而居,卻水火不容,雙方細故發生爭執,結果林婦被鹽酸傷及顏面,憤而提告,鄭婦指責林婦惡人先告狀,拿鹽酸潑她反而傷到自己,但林婦否認持鹽酸潑人,堅稱是鄭婦持鹽酸潑她致傷,法官檢視相關事證後,發現酸液留在地面的痕跡是從林婦住家門前往外灑,故採信鄭婦說法,判鄭婦無罪。

林婦向法官表示,去年9月28日,她和隔壁鄰居鄭婦因細故發生爭執,鄭婦竟拿鹽酸潑她,導致他臉部及眼睛受到灼傷,因而控告鄭婦傷害。

鄭婦則向法官表示,是她經過林婦家門口時,林婦拿鹽酸潑她,為了閃避,她推了林婦一把,林婦潑她不成,反而傷到自己,鹽酸不是她的。

法官進一步詢後後,林、鄭兩人都說鹽酸是對方拿的,經檢視相關事證,發現酸液留在地上的痕跡是從林婦家門前向外潑灑,根據案發當時林、鄭兩人相對位置,林婦應該是站在自家門口,在警方抵達時,也未在第一時間將致其傷害的重要物證鹽酸交給警方,而是擺在自家車庫。

法官認為林婦說詞不合常理,鹽酸應該是林婦的,鄭婦為了躲避酸液,在衝突中推了林婦,導致林婦被酸液灼傷,鄭婦行為,屬正當防衛,難以認定不法,故予無罪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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