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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電扶梯偷拍裙底 男被判拘役

李姓男子正在用手機瞄準一名上班女郎裙底隱私部位錄影,台北地院依妨害秘密罪,將李男判處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示意圖,資料照)

李姓男子正在用手機瞄準一名上班女郎裙底隱私部位錄影,台北地院依妨害秘密罪,將李男判處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示意圖,資料照)

2014/09/23 15:25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一位妙齡上班女郎,今年7月7日傍晚6點許下班,搭乘捷運信義線至世貿站下車,搭乘手扶梯準備上樓出站時,感覺大腿內側「涼涼的」,一轉頭赫然發現,後方的李姓男子正在用手機瞄準她的裙底隱私部位錄影,她大喊「你在幹嘛?有人偷拍!」民眾協助報警逮人;台北地院今依妨害秘密罪,將李男判處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從事服務業,他供稱覺得對方腿很美,才情不自禁想記錄下來,跟拍被害女子連續錄影大約20多秒,因手機不小心碰到女方大腿而被發現。

一旁目擊民眾告訴正好路過巡邏的信義警分局員警,警方立即逮人,檢視李男手機,發現清楚拍到被害人裙底腿部的隱私畫面,但查無其他疑似被害人的不雅偷拍照片或影片。

北院法官考量李男沒有前科,認罪且犯後態度尚佳,但因雙方對於賠償金額有岐異,尚未談攏和解,審酌後判處拘役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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