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2女被起訴
2014/09/17 22:06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67歲的陳女與69歲的謝女,涉嫌於99年1月間,在台北市信義區設立資本額300萬元的公司,以收受中國上海與香港公司的投資為名義,對外招攬會員加入,前年3月公司解散後,竟又以另一未辦理設立登記的公司名義,繼續對外收受投資款項,台北地檢署今天依違反銀行法將陳女、謝女起訴。
陳女、謝女99年1月出資300萬元成立公司,由謝女擔任董事、陳女擔任監察人,並找來3位新加坡籍人士提供經營管理技術,以收受中國上海與香港公司的投資為名義,共招攬了72位會員,入會費每人美金1030元(約3萬1千元台幣),提供的七種投資方案,投資金額從7300(約22萬元)美金到10萬美金(約300萬元)不等,年報酬率從208至250%,72位會員共交付了1億6千多萬元。
但前年3月公司解散後,陳女、謝女竟又以另一未辦理設立登記的公司名義,繼續對外收受投資款項,會員取得帳號、密碼後,即可上網登錄查看投資組合內容,違反銀行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因此起訴陳女、謝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