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司車吐口水 犯妨害名譽
2014/09/16 14:33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對一台公司車吐口水也犯公然侮辱罪!豐原區陳姓男子因與經營公司的謝某,常因停車問題有口角,某日又見謝某的公司車停路邊,見車如見人分外眼紅,對該公司小客車吐口水,該車右後車門、玻璃均留有口水及痰,謝某當場看見提起告訴,陳某被妨害名譽罪嫌起訴。
起訴書指出,住在豐原區北陽路陳某,與在向陽路經營內衣買賣的謝某,屬附近鄰居關係,常因停車問題有嫌隙,彼此互不相讓。103年3月26日下午5時許,陳某徒步經過向陽路,沒看到謝某,卻看到謝某的公司車又停在路邊,竟對該小客車吐口水、吐痰。
謝某在辦公室內發現,立即出門拍照下來提告。被告原否認吐口水,檢察官偵訊中則坦承犯行,另有謝某提供的照片,該車右後車門、玻璃均留有口水及痰,妨害名譽罪嫌明確。
檢察官引用高等法院判決指出,公然侮辱人者,被侮辱之人包括法人在內。例如抬棺到醫院門口、撒冥紙,會讓醫院的社會評價及名譽受損,罪嫌明確。該案謝某的公司車上貼有公司名稱字樣,對外代表公司,被告此行為仍構成公然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