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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診室施暴 傅姓婦女起訴

2014/09/05 11:52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醫療法修正後在醫院對醫療人員施暴屬公訴罪!台中地檢署起訴首件急診室施暴案,傅姓婦女酒醉,友人送她到醫院打點滴,點滴沒打完,清醒了竟拔掉針管急著離開,軟針還插在手臂,一直流血,尹姓護士急著幫她拔除軟針及止血,她卻不分青紅皂白,對尹護士揮拳、舉腳踢、踹尹女,事後尹女不想提告,但對執行醫療業務的醫務人員施暴,修改為公訴罪未滿月,傅女就觸法,檢方聲請簡易處刑。

因為一再傳出再醫院急診室施暴案件,今年元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案,規定對執勤中醫事人員,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執行醫療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條文還規定,任何人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導致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制止。施強暴、脅迫致醫事人員于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起訴書指出,今年2月4日晚間因酒醉,有人帶她到某醫院就診,急診室醫師為她打點滴,打到一半,傅女較為清醒,卻不知何故急著離開,自行拔掉管路,但軟針還插在手臂上,導致一直流血,尹姓護士上前要幫忙拔掉軟針及止血,但她按捺不住,揮拳毆打尹女,還以腳踢,造成尹女大腿及手腕多處挫傷,妨害尹女執行醫療業務,尹女事後沒提告,但台中市為生局主動告發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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