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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氣爆》反對高市府假扣押 呂秋遠:意義微小

律師呂秋遠反對高雄市政府對李長榮公司提假扣押,表示法律意義微乎其微。(圖片擷取自呂秋遠臉書)

律師呂秋遠反對高雄市政府對李長榮公司提假扣押,表示法律意義微乎其微。(圖片擷取自呂秋遠臉書)

2014/08/07 10:16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高市府法制局長曾慶崇等人,昨至高雄地方法院對李長榮化工聲請假扣押,要求查扣榮化19億元的財產,律師呂秋遠對此表示反對,認為高市府對李長榮公司進行假扣押,「政治意義居多,法律意義微乎其微」。

呂秋遠昨透過臉書撰文,指出「假扣押」意指「暫時扣押李長榮公司的財產」,在民事訴訟上被廣泛應用在防止對方脫產,呂秋遠認為李長榮公司是上市公司,脫產恐涉及證券交易法刑罰問題,沒有理由冒險違法脫產,他也提到,在媒體上大剌剌宣佈假扣押,本身已經失去防止被告脫產的意義。

呂秋遠進一步說明,假扣押在判決確定以前須提供3分之1保證金,本次假扣押聲請金額高達19億元,等同高市府要提供6億多元的擔保金,他質疑高市府有支付擔保金能力,「為什麼不用為救災經費,而是拿去做一場毫無意義的政治秀?」

呂秋遠解釋,若成功假扣押李長榮公司,等於斬斷公司金脈,大快人心,不過也將導致受害人求償無門,他認為以受害人角度來看,應該讓李長榮賺錢賠償比較實際,刑責部分,也不會因公司存活而減少。

一方面高喊反對假扣押,呂秋遠另一方面也教「花媽」陳菊解套方法,他建議高市府請求地檢署進行假扣押,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7條規定下,如此將不受到民事訴訟法釋明原因與擔保金的限制,可在無擔保的情況下假扣押被告的財產,呂秋遠指出,如此可以減少影響公司營運,讓公司還有機會賺錢還債;一方面又能讓真正負責人財產被扣押,避免脫產;市政府又不必出錢,「這樣不是最好嗎?」

高市府向高雄地院聲請假扣押李長榮公司,高雄地院法官受理後發現,市府等聲請人只有書面聲請,沒有道路受損的估價單、傷亡開支費用和榮化疑似脫產資料等文件,要求在3天內補正。

呂秋遠臉書全文:

所以我說,全天下最不討好的事情,就是在網路上討論政治。對於高雄市政府假扣押一事,我的看法很簡單,就是兩個字:反對。首先,我覺得被告是上市公司,又爆發這麼嚴重的事情,任何舉動都動輒得咎,現在安分都來不及了,也肯定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嚴密規範,本來就很難脫產。

其次,如果真有脫產,負責人應該會被加重刑責,不論證券交易法或是刑法,被扣押的財產是公司的,而脫產所需要的人手不少,很難一手遮天,犯不著在刀尖浪口上以身試法。

其三,假扣押公司資產,這是上市公司重大訊息,成功了會讓公司立刻死亡,公司的資產大多有抵押,債權人銀行團可能會先把錢拿光,根本就輪不到災民;失敗了被看笑話,何來安撫災民?

其四,假扣押需要預算,在民事訴訟裡,政府也不過就是當事人的一造而已,沒有特別了不起,相對於另一造是上市公司,涉及到眾多小股東與公司員工的權益,法院不一定會賣面子免予擔保金,萬一要擔保金,就得要六億多元,市政府真的付不起。聲請過了但是付不起,那麼假扣押也不會生效。

所以,我反對市政府對公司假扣押。

但是,我有另一套方法可以教花媽解套,想學啊?我教你。

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檢察官可以對得對犯罪行為人或其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之財產,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所以,如果各位遇到因犯罪行為死亡、重傷或性侵害事件,可以向地方法院或是地檢署請求犯罪被害補償金。而法院或是地檢署,再代位向被告請求賠償,在請求賠償的過程中,就可以聲請假扣押。而這個假扣押,不受到民事訴訟法釋明原因與擔保金的限制,所以可以在無擔保的情況下,就假扣押被告的財產。

換句話說,高雄市政府不應該直接聲請假扣押,而是應該把假扣押的法律行為請求地檢署進行,本案涉及公共危險與過失致死罪,而犯罪嫌疑人當然可以認為是公司的董監事、高階主管等,如果對他們的財產進行假扣押,一方面影響公司營運的可能性減少,讓公司還有機會賺錢還債;另一方面又可以讓真正應該負責的人財產被扣押,避免這些人脫產;而市政府又不必出錢,這樣不是最好?

如果檢察官不願意做?那市政府就可以跟法務部溝通協調,請求協助處理了,不是嗎?

但是我必須要說,可以扣的金額不多,只能夠以受害人的賠償金額度為限而已,而且要地檢署賠償後才有代位權。當然,對於那些董監事或高階經理人來說,就算幾億,額度應該也夠了。

總之,我認為活著還債,要比死了賴帳要好,公司活著,對失去至親的人、公共設施被破壞的情況賠償,要比讓公司倒閉,求償無門要好多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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