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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氣爆》陳炯松捐競選經費 梁文傑再批不符規定

梁文傑在臉書上質疑連勝文陣營所捐出的10萬元,不符合政治獻金法的規定。(圖片擷取自梁文傑臉書)

梁文傑在臉書上質疑連勝文陣營所捐出的10萬元,不符合政治獻金法的規定。(圖片擷取自梁文傑臉書)

2014/08/02 22:27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連勝文陣營捐出10萬惹議,連陣營發言人錢震宇日前澄清,「捐款的是陳炯松,並不是連勝文本人」,但是台北市議員梁文傑今日(2號)在臉書表示這個10萬元競選經費支出要依據政治獻金法的規定,不能夠隨便亂捐。

文內指出,政治獻金法第20條,明列競選經費支出的10個項目中,沒有一項符合規定,更質疑競選經費的支出必須要以候選人的專戶捐出,更需要開立候選人專戶的發票以及收據,為何陳炯松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使用連陣營的經費捐款。並要求連陣營好好解釋這10萬元的性質為何。

梁文傑2日臉書全文:

今天下午普渡跑得快斷氣,也實在不想再在這個全國同悲的日子再和連陣營口水戰,但連陣營對捐款十萬的事說詞反覆,不得不很認真的反駁幾句。

照連陣營的說法,這十萬不是連勝文捐的,而是主委陳炯松把三天的競選經費節省下來,並以陳炯松自已的名義捐的。

但是

第一,競選經費支出要依據政治獻金法的規定,不是你想花哪就花哪的。政治獻金法第20條明列可支出的項目有:

(一)人事費用支出。

(二)宣傳支出。

(三)租用宣傳車輛支出。

(四)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

(五)集會支出。

(六)交通旅運支出。

(七)雜支支出。

(八)返還捐贈支出。

(九)繳庫支出。

(十)公共關係費用支出。

請問一下,這筆十萬元符合哪一項?用宣傳支出來報嗎?還是用公關費來報?還是連陣營把愛心捐款這件事根本就當成宣傳和做公關?

第二,競選經費支出必須以候選人專戶的名義為之,也必須開立候選人專戶的發票或收據。那麼,陳炯松如何能以自己的名義拿競選總部的經費去捐十萬?

再說,陳炯松此人當過台北市副議長,經濟實力雄厚,他在當衛生署的病理發展基金會董事長時,光公關費就有180萬,如果是他自己要捐個十萬,又怎麼要用到連陣營的選舉經費?

當然,連陣營的競選經費絕對有一大部份是在政治獻金專戶中看不到的,也不受上述政治獻金法的規範,所以才能承諾僅僅以8千萬來參選。如果陳炯松自己就能隨便從中拿個十萬以自己的名義做好人捐出去,那這筆看不到的經費絕對不在少數。恐怕你我到連總部走一趙,隨便在垃圾桶都能找到一包十萬帶回家。

請連陣營好好解釋這筆十萬元的性質,而我的結論是,不管這十萬到底怎麼捐的,一樣都是畫唬爛。

其實,連勝文就算一毛不捐我也沒意見,誰叫他們想乘機宣傳自己選舉花很少錢,搞到自己灰頭土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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