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站帶刀 罰鍰3千
2014/07/22 13:53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蔣姓男子今年6月29日下午近3時許,攜帶水果刀進入「迴龍捷運站」內,被警查獲。新北地院三重簡易庭法官認定,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器械」規定,裁定罰鍰3千元,並沒收水果刀,可抗告。
法院裁定書指出,今年6月29日下午近3時許,蔣男無故攜帶一把鋼鐵材質、長約25公分,質地堅硬,刀身鋒利的水果刀進入捷運站;蔣男被查獲後解釋,他攜帶水果刀的目的,是為了切水果。
法官認為,蔣男自己也知道捷運站內禁止飲食且並無販賣水果,他隨身攜帶水果刀進入捷運站的行為,已值非議,縱使他欲至他處購買水果,也無隨身帶刀械必要,所辯與常情有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