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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赴港案 府:重點非申請日期 而是涉密程度

法務部長邱太三。(記者呂伊萱攝)

法務部長邱太三。(記者呂伊萱攝)

2016/06/07 06:00

〔記者鍾麗華、呂伊萱、曾韋禎/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赴港申請案,因未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規定的廿天前申請而引起爭議,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昨表示,該案沒完成評估前,任何可能性都存在,府方做為原服務機關,也就是准駁機關,「我們沒有既定立場或是傾向」。

黃重諺︰總統府無既定立場

不過,黃重諺也說,法務部認為提出申請期限由原機關來認定,「重點其實不要掉入日期裡面,而是要看涉、守密的程度。」府方已請幾個相關機關,就所屬業務表達意見,這一、兩天就會在府內完成意見彙整。

至於是否在端午節連假前做出准駁決定?相關人士表示,目前還不知道,「也還沒討論到這裡」。

黃重諺強調,鑑於卸任總統在國家安全上的特殊性、重要性、機密性,所以府方認為有責任要建立一個嚴謹可依循的制度來處理,希望透過這個案例,建立嚴謹可行的制度。

馬英九預計十五日赴香港演講,但民進黨立委認為,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規定,須在廿天前申請,而馬在一日提交文件,依法是不得在十五日出國。

法務部︰廿天申請期限只是原則 例外由府決定

法務部長邱太三昨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受訪表示,廿天的申請期間是原則,例外情況由原單位(總統府)決定。

邱太三表示,廿天的期限訂定是有原因的,「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列出國家機密的範圍,包括軍事、國防、政治、經濟、情報、外交與科技等七個類型,各種機密可能對國家造成重大損害的層次都不同,且適用此法的人員層級也不同,考量到人員核定需要基本的程序時間,於是當時規範出廿天。

邱太三解釋,這是為了避免原機關核定時間不足,便於機關辦理的原則性規範。媒體追問「馬英九提交文件的時間少於廿天,是不是就不准?」邱太三說,這個問題他沒辦法回答,元首層級的核定「原則上應該是要廿天,但實質審查就交給原單位去做。」

針對馬申請赴港案,民進黨立委劉世芳在立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質詢,馬赴港是否會危及國家安全?陸委會副主委林正義答詢坦言,這是高度困難的政治判斷,相信總統府、國安會會快速做出周延的決定,不會拖到最後。

劉世芳詢問,若總統府不同意馬赴港,馬是否會執意前往?林正義答覆,他相信馬不會這樣,以馬過去是領導國家八年的卸任總統,知道法律與政治的敏感度。

劉世芳詢問,是否會建議馬不要去?國安局副局長周美伍說,沒立場做這種建議,但會提供總統府、國安會等單位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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