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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專訪》兩岸監督條例立法 林飛帆:民進黨應將多元主張當籌碼

林飛帆(記者方賓照攝)

林飛帆(記者方賓照攝)

2016/04/18 06:00

記者鄒景雯/專訪

三一八學運領袖林飛帆指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立法,在建立民主防衛機制,絕非只是一套為民進黨量身打造的監督條例,而是未來任何執政者都需面對同等的監督和要求。他們也不希望民進黨獨自承受來自中方的壓力,因此主張三方對話,有助於國際社會更清楚台灣民主多元的主張跟聲音,民進黨應該將之視為籌碼,而不是企圖閃躲迴避。

記者問:上週五你們到立法院陳情,對於國會多數黨民進黨的版本,究竟有何意見?

林飛帆:民進黨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我們不會用跟國民黨一樣爛來形容,這點必須強調。但是,這部草案,確實沒有達到民間版的要求,特別是三一八運動期間對於民進黨對運動的承諾。上週五晚間,民進黨雖以近三千字的聲明稿回應,但仍未允諾改正其黨版草案的缺失,看起來,比較像是替黨版辯護說明。

民進黨版 有六大缺失

民進黨版有六大缺失,第一點,民進黨版草案將「協議草案」中的「逾期視為同意」修改為「應於九十日內完成審議,逾期未完成者,應由院會議決之」,但「協議文本」仍保留「備查」的規定,這個「備查」就是「張慶忠條款」!

依照民進黨版草案第十二條、十三條之規定,「備查」依然存在,也仍然會發生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付委超過三個月,視為已審查」的狀況。換言之,時光回溯兩年前,就算當時有如今民進黨版的兩岸監督條例,張慶忠仍然可以再宣布一次「三十秒通過服貿」!

「備查」是張慶忠條款

民進黨在聲明中回應稱:「至於備查的規定,『只有』對已施行協議(立法院已審議完成)的後續補充性或延續性談判才會進行。」但,詳見民進黨版草案,並沒有排除任何其他情況下的備查,若只有空口白話的聲明,而未在法律條文中明訂,恐怕難以避免未來任何一個政府鑽這個漏洞。再者,許多已施行協議的補充性或延續性談判,其實也涉及相當多重要的議題,還是應該審查,而非備查。

第二點,民進黨版的衝擊影響評估,在其草案中第五條,只有「象徵性一語帶過」,對於應具備的內容為何?公民與利害關係人如何參與?國會如何審查等等問題,完全沒有規定。這使得民進黨版的衝擊影響評估,勢必淪為如同馬英九「Z〉B」的跳針式「各部會服貿作文比賽」。因此我們主張,衝擊影響評估應該要具備以下內容:(1)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應包括:據以為衝擊評估之基礎(統計)資料,因應措施之行政計畫、預算草案、財源籌措、配套立法與行政命令。(2)政府應連同協議草案提出具體完整的「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而非僅是「因應方向」,簽署文本與協議草案有差異時,並應就差異之部分補充修正。(3)民間得提出對應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政府報告有重大差異時,立法院應舉行聽證。(4)立法院得以決議退回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5)要明訂政府就因應方案的推動義務。(6)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應配套修正。

第三點,民進黨版把「政治議題」納入談判事項(第二條第一款),卻沒把和平協議、軍事互信機制等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加以排除或設更嚴謹的民主規範,令人憂心。民進黨最新的回應中,提到:「本法不牽涉主權與和平協議等政治性談判,對於可能涉及主權與和平協議之政治性談判,影響層面既寬且廣,應經由全體人民決定,這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但是,既然民進黨主張不涉主權與和平協議,又為何不在草案中明訂?相反的,「政治議題」是寫在民進黨版草案,並未排除任何可能有主權與安全疑慮的議程,空口白話的說明,恐仍不足以取信民眾。

政治議題 未明訂規範

也許有人會說民進黨不會「賣台」,不可能跟中國進行政治談判,然而,政黨輪替是民主國家的常態,監督條例是要建立台灣對中國交涉談判的長期民主規範,不應以「民進黨執政」作為假設前提。中國政府以「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為對話前提,無論誰執政,都會面對壓力。民間版監督條例對於和平協議、軍事互信機制等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訂有更嚴謹的民主規範,就是要防衛台灣的民主,保有台灣人民對未來的自決權,形成保護傘,不要讓總統一人或執政黨單獨承受「促談」壓力,可惜民進黨版未加採納。或許應考慮乾脆在監督條例中明訂:現階段禁止政府與中國進行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

第四點,民進黨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因此,不僅在條文文字上出現了「台灣地區」、「大陸地區」,還把整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錯誤國家定位,繼續沿用至監督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國家統一前…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台灣地區: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

民進黨最新回應指出:「本法為免擴大爭議,在名稱、國家定位上,延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依中華民國憲政架構處理,這也是目前台灣社會最大的共識。」對於這說法,我感到非常訝異。一來,民進黨難道不知道過去台灣人民對於「一國兩區」已展現強烈反彈,並盼各種層面的法律制度,乃至憲政體制,都朝廢除一國兩區框架來進行嗎?二來,民進黨今天的主張,不正是過去馬政府一再強調的主張嗎?

公民參與 規定太籠統

第五點,民進黨版雖然把「人民參與」列入第一條立法目的,並且在第七條規定三階段對外溝通事項,但為了給予行政機關最大彈性,民進黨版對公民參與的內容籠統規定,甚至可能成為排除公民參與的藉口。民進黨版第七條與行政院版第七條高度雷同,都是把「宣傳、公關」,當作是公民參與。民進黨版第七條籠統地規定行政機關應「主動規劃採取可行有效之方式,與相關各方進行溝通」,對於公民參與的管道為何?何時舉辦公聽會及聽證會?民進黨版條文中未做任何規定;只在「立法說明」中提到「依據實務運作的經驗,可行有效之方式,例如:採取公聽會、說明會、相關業者訪談、徵詢相關公會意見,或民意調查等」。民進黨版如此籠統規定,將重演過去服貿協議中「打三通電話給洗衣公會理事長」,就當作有溝通的離譜案例。而草案中「掌握利害關係人實際需求」、「適時向利害關係人說明」等用語,更可能成為排除公民參與,只對特定業者及行政機關認可的利害關係人提供資訊的藉口。

對於民間版建議的重要公民參與機制,(一)政府擬訂談判計畫應召開公聽會,(二)談判中應設置民間諮詢會議,成員由國會各黨團依政黨席次比例推舉,(三)就政府提出的衝擊影響評估報告,民間可以提出對應報告,民進黨版均未採納,在其最新聲明也仍舊沒有正面回應。 沒回溯機制與過渡條款

第六點,民進黨版沒有設計溯及、過渡條款,因此對於服貿、貨貿等「談判中」或「已簽署但未經國會審查通過的協議」,將無法適用監督條例新規定,等於只能接受過去馬英九的談判結果,這與國民黨有何不同?符合當初民進黨對人民的承諾嗎?民進黨版對各階段的監督力道是採「先嚴後寬」、「先強後弱」,因此,對於「已簽署」及「談判中」的協議,過去沒有「先嚴(強)」,現在就不應「後寬(弱)」,要有溯及、過渡條款,規範如何適用監督條例,這不是簡單一句「由新政府決定」或「個案認定」,讓行政機關說了算。 例如,服貿協議與租稅協議在過去談判中階段,並沒有將草案交付審查,取得國會同意後再簽署,因此,就不應適用談判後只能「全案表決」的規定,要讓新國會有機會決定通過、否決或部分修正重啟談判;又例如,貨貿協議及互設辦事處,談判前並沒有向國會提出談判計畫,不應該直接適用談判中的規定「馬規蔡隨」繼續談判,新政府應舉行公聽會,重新檢討是否續推。

民進黨的聲明就這一點的答覆,完全與我們提的問題無關,反過來質疑公民團體版本是不談判條例,讓我們無法理解。若當初三一八運動訴求之一,唯一一項獲朝野政黨共同承諾的「先立法、後審查」,在今日總算要進入立法階段,民進黨要告訴我們,先立了法卻不能依這個法審查服貿、貨貿?我相信許多朋友都不能接受。

問:民進黨已經在上週五將黨版付委,同時解釋黨版草案賦予國會高度監督,等於拿國會通過的草案去簽,未來也會在修法過程聽取民間意見,你們的看法如何?

林:從民進黨最新的回應,民進黨仍未改正其黨版草案的缺失。況且,民進黨版有個根本的致命傷,也就是沒有回溯機制與過渡條款,縱使未來要洽簽的兩岸協議,可以使用新的監督條例,但民進黨目前的版本仍然是「先強後弱」、「先嚴後寬」,缺乏完整的監督力道。

盼三方對話 公開辯論

民進黨說,會在立法期間聽取民間意見,但民進黨只允諾了召開公聽會。公聽會的用意在於蒐集意見,我們固然樂見廣辦公聽會廣納更多民間意見,但是,民進黨已成為國會最大黨,也將於五二○正式成為執政黨,我們期待的是民進黨將自己對於兩岸與經貿的政策跟立場說明清楚,所以我們要求三方對話,公開辯論!

辯論的目的,不在於對立,而是民進黨若有所考量或壓力,我們也希望透過辯論,讓人民清楚知道問題所在,留下這個歷史紀錄。在台灣人民追求民主、透明、參與、有尊嚴與獨立國家的道路上,清楚知道此刻台灣所面臨的困境。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立法,是台灣民主體制發展關鍵,也是攸關台灣人民民主自決權利,與國家定位和對外經貿發展方向的關鍵,馬虎不得。過去許多人在選舉過程中,強調自己對於三一八運動的付出和貢獻,這點我們都相當感激,但真正檢驗的關鍵就是此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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