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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貪爭取復職 前投縣長李朝卿敗訴

前國民黨南投縣長李朝卿(資料照)

前國民黨南投縣長李朝卿(資料照)

2015/11/25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前國民黨南投縣長李朝卿被控貪污工程款近兩千萬元遭停職後,向內政部申請復職被駁回,改打行政官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認定內政部拒絕李朝卿復職見解沒錯,判李敗訴,可上訴。

李朝卿涉嫌從九十七年起,對災修復建等縣府工程及採購案,透過妻舅簡瑞祺與吳仲琪、許朝呈等包商充當白手套,利用限制性招標手段讓特定包商得標後,再從中收取工程發包金額的一成至一成五回扣;檢方認定不法回扣達三千零卅八萬七千九百廿四元,另收受賄賂款項一百卅四萬八千七百七十六元,一審南投地院則認定不法所得近兩千萬元。

李涉貪污 一審重判30年

一審李朝卿遭重判卅年有期徒刑,李和檢方均上訴,李多次開庭否認索取回扣;李朝卿還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內政部拒絕他復職的行政處分違法無效,向南投縣政府請求支付違法停職期間薪資,表示將全數捐給南投縣弱勢公益團體。

內政部認為,考量本案有相關涉案縣府公務員出面指證、自白等,如准李朝卿復職,可能影響涉案縣府公務員在後續法院審理時的陳述或態度,且綜合考量李朝卿各項停職因素仍然存在,原停職相關原因事實沒有改變,因此不同意李的復職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支持內政部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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