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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專訪》林鈺雄︰課綱微調 就是教育版服貿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鈺雄(記者廖振輝攝)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鈺雄(記者廖振輝攝)

2015/08/03 06:00

記者黃敦硯/專訪

反黑箱課綱學生七月廿三日衝入教育部,警察逮捕三位採訪記者,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鈺雄表示,我國憲法與兩公約都明文保障新聞自由,記者拍攝群眾與警察的暴力衝突,卻被警察限制發稿、通訊,嚴重侵犯新聞自由。他直言,我國新聞自由已進入另一個岌岌可危的階段,北市府調查時間不能拖太久,若真有疏失,市長柯文哲要撤換失職人員。

對於已有一條年輕生命逝去,課綱爭議越演越烈,林鈺雄認為,教育部應停止施行新課綱或部長為此下台負責,當初修訂程序有那麼多瑕疵及不透明,連法院都判決教育部違法,黑箱程度與服貿有得比,課綱微調就是「教育服貿」。

憲法第11條 明文保障新聞自由

問:學生七二三夜闖教育部,記者進入採訪遭逮捕,引發各界對記者進入採訪是否為新聞自由有不同看法,憲法有無保障新聞自由?

答:憲法第十一條明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言論與出版自由就包含新聞自由,所以新聞自由是受憲法保障。

我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有明文闡釋,新聞自由是民主多元社會不可或缺的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且新聞自由的內容包含新聞採訪的自由。大法官並提出,保障新聞自由不僅保障記者能在機構內獲得採訪自由,更重要的是,人民才能獲得新聞資訊,才可監督政府。

我國二○○九年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意見、表達及信息自由,也包括新聞自由。由此可知,憲法與兩公約都明文保障新聞自由,假如記者在拍攝群眾與警察的暴力衝突時,被執法人員限制發稿、對外通訊,當然侵犯新聞自由。

問:警方逮捕記者並限制使用相機、手機與筆電,是否已違反新聞自由?

答:雖如大法官解釋,新聞自由可受限制,但必須是合法、合憲的。

要限制記者採訪自由,得思考警方限制手段是追求什麼重大公共利益目的或保護什麼個人權利?警方使用的限制手段有無過當?合不合乎比例原則?

對照第六八九號案例(指蘋果日報記者不滿跟拍名人孫正華夫婦,遭警方以違反社維法裁罰一千五百元,認為損害新聞自由而聲請釋憲),狗仔隊記者緊迫盯人,侵犯被跟追人的行動自由與隱私保障,大法官認為警方裁罰記者是很輕微的限制手段,警方限制有正當目的,故大法官結論認為合憲。

警限制發稿、通訊 侵犯新聞自由

此次課綱問題則不同,記者採訪抗議課綱群眾所聚集的教育部,並未妨害被採訪者行動自由與個人隱私,也沒有牽涉國家安全。

另課綱調整是國家重大教育政策,程序應合法、內容應被監督,採訪報導反課綱抗議現場,是有新聞價值與被保障的必要。

假如真的有記者在現場妨礙警方,警方只需採用輕微限制手段,例如單純隔離記者進入騷動現場即可;但當天警方卻用逮捕、限制通訊、禁止採訪及發稿等重大限制措施,恐已構成對新聞自由的過當限制。

問:記者翻牆進入教育部,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

答:刑法第三○六條「侵入住宅罪」,指「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條文寫出「無故」,就是要強調構成要件的違法要素,立法者指示法官審理這類個案時,要注意有沒有阻卻違法事由。

我認為,記者翻牆進去教育部構成要件該當,但有阻卻違法事由。刑法第廿二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屬阻卻違法事由,採訪是記者的業務,而是否「正當」,要就新聞採訪自由與記者侵害的「法益」做利益權衡。

新聞自由的價值在於,記者記錄的不只是監督執法者,也監督抗議者使用的手段,民眾才可以獲得正確資訊做判斷。

此事件記者採訪是有公共利益的,相對來看,他侵害的地點在教育部,剛好是課綱主管機關與所在公署,雖是刑法三○六條規定的建築物,但相較於私人住宅,它對隱私的合理期待較低,所以新聞採訪自由的價值高,侵害法益的程度低。

警逮捕記者 可能涉及強制罪

問:警方逮捕記者,有沒有違法之虞?

答:警方可能涉及「強制罪」,重點在於警察逮捕有沒有妨礙記者行使權利,因本案逮捕記者使用強力的手段,很難找到阻卻違法事由。

其實,本案的判斷關鍵只有一個,就是警察知不知道逮捕的對象是記者,如果知道還這麼做,想在個案中找到阻卻違法事由是很困難的;我想,正因為很難,警察後來才會說基於現行犯才逮捕,但反而引發更多問題。

問:北市警局認為教育部是「刑案現場」,記者未經教育部同意翻牆才會被逮,這個說法正確嗎?

答:警方調查報告的理由顯然站不住腳,若刑案現場就可排除採訪報導,那八仙塵爆呢?記者有獲得園方同意才進去採訪嗎?

北市警局的說法,反而讓警方立場盡失,假若真的是依現行犯逮捕,警方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立刻踐行告知被逮捕者犯了什麼罪名、可保持緘默、有權選任律師辯護;請問,本案中,警方有對記者、學生踐行所有程序嗎?

如果沒有,那要不是警方所說的刑案現場,不然就是警方違反刑訴法,因為警方不讓記者使用手機,要如何尋求律師協助,就有違法之虞。

調查若確定疏失 柯應撤換失職者

問:台北市長柯文哲該如何處理?是否該撤換失職人員?

答:相較之前的漂流木與法輪功事件,柯P處理此事太消極,第一時間沒有意識到對新聞自由侵犯的嚴重性。

柯P應該要警覺,從去年的四一一(太陽花學運退場,警方清晨驅離、片面廢止公投盟召集人蔡丁貴集遊權,民眾包圍中正一)、四二七(反核大遊行結束,警方強勢驅離,爆發警民衝突,記者遭暴力架離受傷),中正一分局已超越憲法傳統及慣例,如果在柯P主政下的北市警局還是如此,那要輪替做什麼?

我認為,市府調查時間不能拖太久,若真有明顯疏失,柯P要道歉並撤換失職人員,才符合責任政治,因上級實踐責任政治就是下級警員最好的法治教育。不要像去年一連串事件,沒有人負責,沿襲國民黨最壞的習慣。

至於撤換的層級,則取決於事實,逮捕記者可能是分局長個人決定,或是上級指導,證據到哪裡,責任就到哪邊。

過去台灣有很多處理群眾事件的經驗,警察很少干預記者採訪,可是好像吸了嗎啡一樣,從去年到課綱微調事件,記者常被干預、被限制,我國新聞自由已進入另一個岌岌可危的階段。

課綱微調黑箱 須有人負政治責任

問:反課綱爭議該如何落幕?

答:必須有人負政治責任,撤回違法課綱,因課綱只是行政命令,當初修訂程序有那麼多瑕疵及不透明,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都判決教育部違法,黑箱程度與服貿有得比,課綱微調就是「教育服貿」。

所以,教育部應停止施行,或部長為此下台負責,教育部應做出責任政治的表率,而非只想找下台階,讓新舊課綱並行,現今內閣最大的問題就在於沒有人負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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