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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味雲林焚化廠弊案 最高院發回更審

2015/07/18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前雲林縣長張榮味被控涉及林內鄉焚化廠工程弊案,最高法院認為,台南高分院更三審未釐清部分事證疑點,也沒審酌是否應依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因此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

本案纏訟超過十年未能定讞,歷審合議庭對張榮味是否涉貪認定不一,一審判張十四年徒刑,二審、更一審改判無罪,更二審及更三審又判張九年,昨天遭最高法院撤銷後,全案將由台南高分院進行更四審。

判決指出,雲林縣府斥資三十多億元興建林內鄉焚化爐,處理縣內二十個鄉鎮市的垃圾,九十年九月間由達和公司母公司台泥公司與榮民工程公司及法國CGEA公司共組的「達和投標組合」得標,隔年爆發弊案,雲林地檢署發現得標廠商涉嫌透過土地業者向張榮味行賄一千萬元,張洩漏底價並承諾協助通過環評審查。當時檢方對張求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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