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中國官員來台私下協商政策 可強制出境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三讀
〔記者蘇芳禾/台北報導〕馬政府對中國大幅開放,中國官員得以來台趴趴走,還與官員私下會商政策議題。為了補破網,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未來中國人士若非經許可與我國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公權力或政治議題協商,內政部移民署可強制其出境。
去年頂新事件爆發後,農委會主委陳保基遭揭露曾與來台的中國國台辦副主任龔清概私下會見。陳保基曾前往台北一○一大樓頂新總部,與魏家商討台灣農產外銷中國相關事宜,當時中國海協會副會長鄭立中也在場,雖然陳本人否認與中國官員觸及政策面議題,但朝野立委都提出質疑,認為不當,也因此促成這次修法進行防堵。
此外,現行兩岸條例和港澳條例規定,治安機關強制出境不符活動和工作或有犯罪行為的大陸地區人民、港澳人民前,得令其從事勞務等作法,但司法院釋字第七一○號解釋指出,相關規定在正當法律程序及人身自由的制度性保障方面,有必要進一步強化。這次修法也做出修正。
三讀條文規定,進入台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民,若未經許可入境、超過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許可、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活動、有犯罪行為、危害社會安全,並增訂非經許可與台灣地區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涉及公權力及政治議題協商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其十日內出境,若未出境,得強制出境。
修正案也規定,強制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且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的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應開審查會。
裁定強制出境中國人 最多收容150天
條文還增訂,受強制處分者若無相關旅行證件或旅行證件待查核、於境外遭通緝、有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起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天,期滿可聲請續予收容,同一事件的收容期間應一併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天。港澳人士則比照外國人,最長收容不得超過一百天。
有關暫予收容的大陸地區人民得令其從事勞務的規定,基於人權保障,昨天修正時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