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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局︰棄綠卡需書面證明 否則仍要繳稅

2014/05/16 06:00

〔駐美特派員曹郁芬/華府十四日報導〕根據美國國稅局(IRS)的規定,綠卡持有者的稅籍要消失,可以主動向美國移民局(USCIS)或海外領事館申請放棄綠卡,但除非能提出對方收到放棄綠卡申請信的證明,綠卡持有者就算從美國消失超過十年,USCIS不承認綠卡有效,綠卡持有者仍必須以「外來居民」(resident alien)身分報稅。

壹週刊報導,根據美國國稅局北京辦事處的回函,馬英九綠卡狀態符合美國制定的「肥咖條款」規定,須向IRS繳稅,並提交外國帳戶供查。總統府則否認馬綠卡仍有效,並表示若需向美政府繳稅就辭職。

不過,根據IRS去年在網上公佈的資料,綠卡是否失效與稅籍是兩回事。IRS表示,擁有綠卡就成為稅務定義上的居民,除非這個身分因為被遞解出境或被法院判決而被剝奪;或者綠卡透過行政或司法程序放棄。放棄綠卡可由持有者本人、移民局或使領館發動,如果是持有者主動提出放棄,可透過兩種管道:一是正式向移民局或使領館提出申請;或將綠卡附在有意放棄的信函中寄給移民局或使領館。

IRS表示,一旦採取上述兩種作法,就可視為放棄居民身分,但申請文件或放棄信函都必須有移民局或使領館收到的書面證明,否則就算從美國消失超過十年的綠卡持有者,仍被視為要報稅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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