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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零用金案 扁一審無罪

2010/06/09 06:00

法官斥檢方憑臆測 任意拼湊

〔記者劉志原、林俊宏、李欣芳、楊國文/台北報導〕特偵組起訴前總統陳水扁貪污「外交零用金」卅三萬美金案,台北地院昨判扁無罪,並斥特偵組起訴前後矛盾、立論失據、誤認,合議庭直指檢察官僅憑一己臆測、懷疑,任意拼湊,完全沒有證據就起訴,毫無可信之處,且起訴內容還與高院審理中的國務機要費重複,列舉四大理由,判扁無罪。

特偵組主任陳宏達表示,收到判決書經研究後,再決定是否提出上訴;另有特偵組檢察官說,法官早有心證判扁無罪,在第一次開庭就說「外交有不能見光的地方」,對判決結果不意外,承審法官黃程暉回應,他確有說這句話,但完整的說法是「外交有不能見光的地方,錢要用在公用」。

檢方:法官早有判無罪心證

法官:庭上完整說法被曲解

陳水扁的兒子陳致中則對結果表示安慰,陳水扁辦公室主任陳淞山說,這是大雨前的寧靜,但也是遲來的正義。扁的律師鄭文龍則說,可證明特偵組濫行起訴。

無罪理由為︰一、起訴前後矛盾、立論失據;二、無從證明珍匯給陳致中的款項與外交零用金有關;三、無法證明扁外交零用金沒用完又私吞;四、無法證明扁領外交零用金時即有貪污犯意。

檢方起訴認為,扁八十九至九十五年間,十一次出訪時每次私留三萬美金的「外交機密費」與「禮品及交際費」(統稱外交零用金),由吳淑珍指示前總統府出納陳鎮慧匯給當時在美國唸書的陳致中。

判決書指出,檢方主要證據之一,是吳淑珍母親吳王霞無法說明丈夫過世時,奠儀是否有收到美金,加上扁出訪時與匯款給陳致中的時間重疊,及前外交部長田弘茂曾向檢方證稱,他曾向扁報告,外交零用金沒用完須繳回公庫,檢方以扁家無法說明美金來源,認定扁匯給陳致中的美金是貪污所得而予起訴。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外交零用金有「特別費」的性質,與馬英九特別費案一樣,一經首長在領據簽字領用,即屬「因公支用完畢」,事後沒有上繳結算的問題,且扁出訪確有與友邦元首或家人私下會面、饋贈。

合議庭認為,吳王霞已有失智情況,在檢方作證時,竟認不得坐在前方的女婿陳水扁,證詞已有疑議,卻被檢方拿來當主要證據,且檢方說扁八十九年開始污公款與匯款給陳致中時間重疊,但扁是從九十三年才開始匯款給陳致中,時間根本不符,難以證明扁貪污。

北院合議庭在無罪判決中,對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等證據及論理,數度以「立論失據,前後矛盾」、「任意拼湊、毫無可信之處」、「自無可採」等嚴厲語氣批評特偵組。對此,檢察總長黃世銘不表示意見。

黃世銘也強調,特偵組起訴的貪污案,其定罪率一定要很高,須自我期許要有「高標準」才行,一般地檢署起訴貪污案的定罪率不到七成,但特偵組是採協同辦案模式,偵查品質要更細緻,定罪率一定要更高才對,也有信心特偵組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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