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洩密案二審有罪 發回更審
〔記者張文川、施曉光/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案,一審獲判無罪,高等法院去年五月判決逆轉,依違反通保法、刑法洩密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三罪從一重論處,改判馬四月徒刑,可易科罰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全案事實仍須調查釐清,昨天將全案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最高院︰全案事實仍須釐清
由於馬一審無罪、二審有罪,雖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的輕罪,馬仍可上訴三審;不過,由於速審法的救濟機會只有一次,因此最高法院發回後,高院的更審將成為定讞審,檢、辯雙方將決戰在更審。
針對本案發回高院更審,馬英九辦公室指出,馬再次強調「對自己的清白有信心,對法院的公正有期待。」馬英九爭的不只是個人清白,更要爭取中華民國總統治國的合理權限,不能被不當限制。
二○一三年八月卅一日晚間,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向馬英九報告時任法務部長曾勇夫等人疑似關說案的專案報告,馬聽取後,竟將相關偵查秘密洩漏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馬還教唆黃於九月四日向江洩密。黃世銘另案被判刑一年三月定讞,已易科罰金四十五萬元執行完畢。
一審台北地院認定馬在行使「院際調解權」,可阻卻違法,判馬無罪;二審高等法院改認定馬有罪,去年五月依違反通保法等罪判馬四個月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昨認定,二審的犯罪事實欄只以抽象的「陳榮和財產來源不明案」等標題方式,籠統記載馬英九洩密給江宜樺、羅智強的消息資料類別,未清楚記載馬「口頭轉述」給江、羅的秘密具體內容,也未分析歸納三人說詞以確認洩密的具體內容,事實調查未詳盡。
最高院並指出,馬英九將時任法務部長曾勇夫等人的失職行為,以非公開方式告知行政院長江宜樺,江為何無權或不應知道此秘密?二審未交代。
馬英九辯稱有和江、羅討論到曾勇夫的去留和閣員異動,但江在偵查時說有在討論閣員異動,但羅卻說沒有,兩人證述矛盾,二審未說明採信羅、不採信江證詞的理由,證據理由矛盾。
最高院又指,司法行政首長關說司法,比一般人關說更嚴重破壞司法的獨立公正,二審並未論述說明法務部長、高檢署檢察長等司法首長疑涉共同關說的行為,是否足以嚴重傷害司法公信力?何以斷定馬的洩密行為與「增進公共利益」全然無關?判決理由不完備。
此案主辦法官為林靜芬,審判長郭毓洲、合議庭成員張祺祥、李錦樑、李英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