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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密案二審》檢託學者出具意見 認馬英九非院際調解權

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三月三十日二審開庭時,高檢署檢察官出具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與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明昕對本案的意見書。高檢署昨日指出,該份報告是檢方特地囑託兩名學者所做,以明憲法及法律適用。(資料照)

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三月三十日二審開庭時,高檢署檢察官出具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與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明昕對本案的意見書。高檢署昨日指出,該份報告是檢方特地囑託兩名學者所做,以明憲法及法律適用。(資料照)

2018/04/01 06: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台北地院一審判決無罪,檢方上訴高等法院,三月三十日二審開庭時,高檢署檢察官出具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與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明昕對本案的意見書,直指馬英九的洩密行為並非行使院際調解權,也非行政特權。高檢署昨日指出,該份報告是檢方特地囑託兩名學者所做,以明憲法及法律適用。

高檢署就四面向請兩位學者出具意見,分別為總統是否具有保密義務?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及第六二七號解釋,行政首長的國家機密特權與透過依照法律的應秘密事項,性質是否相同?總統為憲法機關,依其固有職權於刑事個案偵查中,是否有「取得」、「處理」、「公開」檢察官偵查核心秘密、通訊監察所得資料、個人資料等之權力?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及九月四日教唆洩密,並交付通訊監察所得應秘密之資料,有無法律上正當事由而得阻卻違法?

意見書指出,總統雖是憲法明定的憲法機關,但就其執行職務本質而言,仍應屬公務員,所以,總統知悉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通保法所規定應秘密資料、偵查中的相關個人資料等,均負有保密義務。

意見書提及,釋字第五八五、六二七號所指的行政首長「行政特權」,不代表著行政首長不受守密義務拘束,且馬的行為與總統負有「國家機密特權」本質不同,難以援引用來當作為「阻卻違法」事由。

意見書寫到,根據大法官對行政特權的解釋,無從推論出總統具有於刑事個案偵查中「取得」、「處理」或「公開」的積極權力,若承認總統具有此種權力,可能出現總統干預刑事個案偵查程序與結果的風險及侵入憲法權力部門核心領域疑慮。

意見書解釋,馬於本案的各項行為,目的非關國家安全、國防或外交事項,性質也不在防止機密外洩,難謂「國家機密特權」,也不可能豁免刑事責任;且本案發生時只有行政院長在場,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均難視「院際調解權」適用範圍。因此總結,本案無法律上正當事由得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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