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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揆促立法 機關須半年內清查政治檔案

行政院長賴清德指示國發會訂定具特別法性質的「政治檔案條例」。(資料照)

行政院長賴清德指示國發會訂定具特別法性質的「政治檔案條例」。(資料照)

2018/01/14 06:00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去年十二月五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為利於政府徵集各機關與政黨等民間團體持有的戒嚴時期涉及迫害人權等政治檔案,行政院長賴清德指示國發會訂定具特別法性質的「政治檔案條例」。據透露,國發會檔案管理局規劃在條例中明定,施行後六個月內,各機關須完成政治檔案的清查,以利於未來經審定確屬政治檔案後移歸為國家檔案。

政府將加速推動立法,促成一九五○年代白色恐怖與二二八事件等相關政治檔案的公開,「政治檔案條例」將列為行政院在立法院下會期優先法案,檔管局將努力在農曆春節前完成條例擬訂,提報行政院審查。

不過,若政府機關的政治檔案數量過大,無法在六個月內完成清查並造冊編制目錄,檔管局擬在條例中明定,必要時可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再延長六個月,檔管局將透過立法,明確訂出各機關清查政治檔案的期限。

知情官員表示,各機關將來必須依據這項特別法,配合推動政治檔案的移轉,若消極不配合、甚至隱匿或銷毀檔案,依目前「檔案法」規定,可課以刑責。「檔案法」第二十四條明定,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國發會在十日邀集國安局、國史館、司法院、中研院等各機關、政治受難者團體與人權團體代表,首度會商「政治檔案條例」的擬訂。國發會主委陳美伶主持會議,會中有政治受難者主張,目前仍有逾兩千九百件檔案未解密,部分檔案解密期限甚至長達五十年、七十年,應全部解密以還原歷史真相。不過,人權團體擔心有個資疑慮,未來將由國發會進行整合。

對於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的政治檔案,經促轉會審定應移歸為國家檔案者,檔管局擬在「政治檔案條例」中明定,在促轉會、檔管局與持有政治檔案的民間政黨等團體三方都沒有爭議的情況下,將移歸為國家檔案,未來要公開的史料造冊並做成紀錄,完成交接,以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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