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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國團靠「幽靈辦法」 大做旅館生意

墾丁青年活動中心(資料照)

墾丁青年活動中心(資料照)

2017/11/07 06:00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靠「幽靈辦法」與民間旅館業者搶生意!民進黨立委賴瑞隆踢爆,馬政府的教育部「大開後門」,為救國團量身訂做的「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管理及安全維護辦法」,根本毫無法源依據,教育部應立刻廢止「幽靈辦法」。

賴瑞隆表示,救國團憑藉著教育部訂定的「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管理及安全維護辦法」,在全國各大國家公園、風景區內,以低價承租國有土地,把青年活動中心當成旅館在營利,卻又能不受「旅館業管理規則」規範。

賴瑞隆指出,該辦法是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該項內容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安全、經營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他質疑,「母法第三項已刪除,辦法至今還在!」

賴瑞隆強調,「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在二○一五年修正後早被刪除,換句話說,「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管理及安全維護辦法」,現已無法源依據。

賴瑞隆更批,教育部當年趁「發展觀光條例」修正前,趕在二○一四年八月為救國團量身打造了一個辦法,讓青年活動中心的消防、公安,不必受到地方政府查驗,主管機關更變成教育部,而非交通部觀光局。

賴直指,該辦法寫得很好聽,如本設施非以營利為目的,供未滿四十歲之社會青年等特定對象住宿,但實際上卻是任何人都可住的營利行為,「我之前打電話去溪頭青年活動中心訂房,也沒在問客人年紀幾歲。」

「與一般旅館無異,應等同旅館業者納管!」賴瑞隆認為,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較周邊飯店房價沒特別便宜,澎湖青年活動中心最貴房型一晚定價一萬元、溪頭青年活動中心住一晚也要三、四千元,救國團靠國家資源來賺錢,還能享有教育部賦予的特權,難怪總資產已累積五十三億元。

交通部觀光局則指出,現行「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於本條例二○一五年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的場所,而有營利事實者,應自條例施行後十年內,亦即二○二五年之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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