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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占國有地 再判賠549萬租金

中廣占用交通部三筆土地做為中廣花蓮台,被判賠租金五四九萬餘元。圖為中廣花蓮台外觀。(資料照)

中廣占用交通部三筆土地做為中廣花蓮台,被判賠租金五四九萬餘元。圖為中廣花蓮台外觀。(資料照)

2017/08/09 06:0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交通部向中廣提出五起追討土地訴訟,其中四起勝訴,共討回五.四六公頃土地,並已全數結案登記為國有地;但中廣敗訴後仍持續占用部分土地,再被交通部提起「給付不當得利」之訴。台北地院民事庭去年已就新北市板橋、八里部分,判中廣須賠償一.四七億餘元租金,現正上訴二審;至於占用花蓮機電室等三筆土地做為中廣花蓮台部分,也被認定無權占有,中廣日前再被判賠租金五四九萬餘元,仍可上訴。

去年已判賠1.47億租金

本案判決指出,中廣在官司敗訴後,前年九月曾被交通部函請追討包括花蓮機電室在內的三筆土地租金;中廣釋出善意表示「將找地方遷建」,希望免付遷建期間之半年租金(一○三年十一月廿日起算),獲交通部同意,但仍逾期未遷建並持續占用,再被提告要求返還回溯五年內之占用土地租金。

中廣透過律師指稱,該筆土地是政府當年委由宣揚政令所交付,行政院當時核准中廣接收土地所需價款後,由政府給付的補助費抵扣,稱為「作價轉讓」,因此土地是以「作價轉讓」方式移轉中廣,自認早與政府之間簽立買賣契約,有權占用土地。

法院根據前案已判決該筆土地為交通部所有確定,且中廣無法舉證買賣契約存在,自然沒有占用權,並導致交通部受有不能使用土地之損害,判賠五四九萬○四六八元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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