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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政黨財務須公開 帳簿保存7年

立法院(資料照)

立法院(資料照)

2017/05/26 06:00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政黨法草案」,規定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及政黨出版品收入,為合法收入來源,並限制政黨在軍隊、學校內設置黨團,違者可處政黨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初審通過條文,政黨不得招收未滿十六歲的國民為黨員,也不得強制人民違反自由意願加入或退出政黨,違反可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主管機關制止不從,得按次處罰,黨員受除名處分則不在此限。

禁募16歲以下黨員

為使政黨財務公開透明,亦規定,政黨應設帳簿,詳細記錄會計事項,各項會計憑證,也應自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七年,未保留帳目,則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政黨不得經營、投資營利事業,也不得從事為宣揚理念,銷售出版品及宣傳品以外的營利行為,政黨也禁止購置不動產,除非供辦公使用的處所。

據初審通過條文,違反「政黨法」規定所受罰鍰,政黨須限期繳納,若仍不繳納,可從撥補給政黨的政黨補助金中,逕行扣除抵充。

如政黨設立目的及行為,有違反憲法增修條文「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規定,應予以解散,由主管機關檢具事證,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

朝野立委對於案四十八條,僅十五條條文未有共識,保留院會協商處理;其中,政黨經憲法法庭解散,不分區立委即喪失資格的條文,國民黨立委鄭天財反對,與內政部立場相異。

民進黨立委姚文智表示,政黨解散後的財產清算、管理政黨內部選舉事務,及政黨未申報財務狀況的罰則,朝野仍有不同意見,未來若協商順利,或有機會在臨時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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