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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冠英聲請釋憲 大法官不受理

曾發表辱台言論的前新聞局官員郭冠英,遭公懲會撤職並停止任用三年。(資料照)

曾發表辱台言論的前新聞局官員郭冠英,遭公懲會撤職並停止任用三年。(資料照)

2017/03/18 06:00

發表辱台言論遭懲戒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曾發表辱台言論的前新聞局官員郭冠英,遭公懲會撤職並停止任用三年,郭認為公懲會處分違憲,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認定公懲法相關規定沒有違憲,公懲會認事用法也無不當,無解釋必要,昨決議不受理。

前新聞局駐加拿大多倫多代表處新聞組長郭冠英,九十八年以「范蘭欽」等化名,在部落格發表辱台言論,引起國人不滿。公懲會認為,郭的評論文章,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將他撤職並停止任用三年。

一○三年三月郭冠英獲省府任用為外事秘書,旋即在七月十六日屆齡退休,但銓敘部認為郭出任秘書的程序有瑕疵,退回退休案,郭不服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年一月撤銷銓敘部處分及復審決定,全案仍可上訴。

郭冠英日前聲請釋憲,郭個人主張,公務員懲戒法相關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不明確,他當時只是用筆名發表社會評論文章就遭撤職,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也限制他的言論自由。

大法官會議認為,釋字第四三三號解釋,已認定公懲法相關規定沒有違憲,無再解釋必要;公懲會對郭所做的懲戒處分,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因此決議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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