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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飛行官校生 續留國軍才能免賠

為鼓勵飛行常備軍官班受訓學生專心投入飛行訓練,有效運用人力,充分發揮軍事教育效能,節省國家訓練成本,將刪除「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十條,因「技術因素」遭退學人員免賠償相關費用的規定。(資料照)

為鼓勵飛行常備軍官班受訓學生專心投入飛行訓練,有效運用人力,充分發揮軍事教育效能,節省國家訓練成本,將刪除「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十條,因「技術因素」遭退學人員免賠償相關費用的規定。(資料照)

2017/02/12 06:00

〔記者涂鉅旻/台北報導〕接受空軍常備軍官班飛行訓練的學生,如因「體格因素」、「技術因素」遭退學,不須賠償相關費用。但國防部為「人盡其用」,將修改「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擬將「技術因素」遭退學者,排除於「免賠條款」之外,除非遭退學者接受國軍安排,轉至其他單位服役、受訓,才可申請免賠償,藉此發揮軍事教育效能、節省訓練成本。

國防部指出,為鼓勵飛行常備軍官班受訓學生專心投入飛行訓練,有效運用人力,充分發揮軍事教育效能,節省國家訓練成本,將刪除「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十條,因「技術因素」遭退學人員免賠償相關費用的規定。

不過,因「技術因素」退出飛行訓練者,如接受軍方安排續留國軍服役,而非離開軍伍,仍可不用賠款。「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十條將新增,如學生經權責機關核准轉入其他軍事院校就讀、退學或輔導轉學三年內轉服志願役士官兵,或再次就讀軍事學校預備學校等,可申請免予賠償事宜。

官員表示,如學生不符飛行體位,經過檢測、醫療單位鑑定,將依「體格因素」排除;投入飛行訓練的學生,將接受飛行前置訓練、模擬機訓練、基本飛行訓練、高級飛行訓練等課程,各階段都會予以考評,如不合格者接受輔導後仍未過關,將以「技術因素」排除。

由於國軍「缺官」狀況較士官、士兵嚴峻,志願役軍官去年十二月編現為八十一.九%,去年軍官招募達成率更僅六成左右,因此,國軍除盼藉由修法留住人才,亦考慮延長基層軍官服役年限,並推動多項加給,增加民眾從軍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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