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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草案╱志願役滿半年 可請育嬰假

未來服志願役士兵只要服役滿六個月就能申請留職停薪的育嬰假。(資料照/記者吳正庭攝)

未來服志願役士兵只要服役滿六個月就能申請留職停薪的育嬰假。(資料照/記者吳正庭攝)

2016/12/02 06:00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行政院昨正式拍板,放寬志願役育嬰留職停薪的相關規定,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志願士兵服役條例」修正草案,服志願役士兵原本需滿一年才能申請留職停薪的育嬰假,未來只要服役滿六個月,為養育未滿三歲子女或收養兒童需先行共同生活者,就可申請留職停薪,但最長不可超過兩年。

修正草案也增訂替代役備役人員可參加志願士兵甄選;志願士兵若一年內累計大過三次,予以汰除。

國防部這次所提的修正草案,也放寬常備兵後備役申請志願再入營服志願士兵的規定,役期不受四年限制,並修正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滿申請繼續留營服役期間,除非是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個人的原因,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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