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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納入「加重詐欺罪」 台人海外電信詐騙 我可依法偵辦

未來國人在海外犯加重詐欺罪,台灣的司法機關也可依刑法處罰。情境照,圖非當事人。(記者陳賢義攝)

未來國人在海外犯加重詐欺罪,台灣的司法機關也可依刑法處罰。情境照,圖非當事人。(記者陳賢義攝)

2016/10/27 06:00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有鑑於跨國電信詐騙猖獗,造成民眾財產損失,更傷害台灣的國際形象,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加重詐欺罪」適用於國外犯罪,未來國人在海外犯加重詐欺罪,台灣的司法機關也可依刑法處罰。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許淑華表示,跨境詐欺案件已重創台灣的司法形象,讓外界有「台灣司法輕判縱放」、「台灣有如詐欺犯天堂」等負面觀感,更恐讓台灣淪為培育世界詐欺犯的溫床及輸出地,實在是多數善良的台灣人民所不樂見。

許淑華說,法律對境外犯罪的詐騙集團無法有效嚇阻,詐騙犯被遣送至中國,由於台灣和許多國家沒邦交,兩岸之間只能按「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處理。草案未來三讀通過後,對跨國電信詐騙有優先的刑事管轄權,不用再爭論是屬人或屬地主義,即便機房設在國外,於法有據可進行偵辦,對辦案更便利。

「賦予司法機關得依刑法處罰跨國詐欺犯罪!」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說,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規定,電信詐騙集團犯罪行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因台灣人在境外從事電信詐騙,不屬於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檢調縱使受理,最後也不起訴處分,會形成國際治安漏洞。

陳明堂表示,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詐欺罪,不僅侵害個人財產權,更侵害公眾對國家公權力的信賴。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無國界的傳播工具犯罪,易為跨國犯罪所利用,為了維護各國共通保護的法益,法務部支持將電信跨國詐欺犯罪行為增列到刑法第五條中,賦予司法機關可以依照刑法處罰,符合多數民眾對司法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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