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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行政機關疏忽 5年漏追10億押標金

審計部審計長林慶隆(記者陳志曲攝)

審計部審計長林慶隆(記者陳志曲攝)

2016/08/29 06:00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審計部於二○一四年及二○一五年,查核二○一○至二○一四年五年間,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機制運作情形,發現部分政府機關因疏忽未察覺,漏追繳違法投標廠商押標金,據透露,估計五年間約有十億元押標金未追回國庫。

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應繳納「押標金」做為擔保,該金額不得超過預算金額的百分之五,也不得超過五千萬元。

另依「政府採購法」第卅一條第二項規定,廠商若有以偽造文件投標、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等違法情形,廠商所繳納的押標金不予發還,若已發還則仍要追繳。

但審計部發現,部分採購案件因機關人員未得知投標廠商涉有政府採購法第卅一條第二項所列情形、或因對於相關法令認知不一,甚至錯誤理解,以致疏漏未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情形頗嚴重,影響政府採購秩序,已函請相關採購機關依法追繳。

據透露,各級政府機關在審計部查核的五年間,估計有約十億元押標金未追繳至國庫,更早之前還有多少押標金未追回?恐成黑數;審計部則表示,截至去年八月底,各級政府已追繳押標金入庫三.一億餘元,但之後至今的進度,審計部尚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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