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盛侮辱公署、誹謗案 北院判無罪
2014/04/18 14:04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立法委員陳振盛,去年1月在三立電視「前進新台灣」政論節目中指出,彰化縣政府在二林污水廠招標時恐嚇廠商不得投標,使另家廠商以一倍價格得標,又指縣府檢查刁難污水廠;彰縣府自訴控告陳振盛侮辱公署、加重誹謗,台北地院認定陳所言並非完全無據,評論可受公評之事,判陳振盛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二林污水處理場由營建署專案補助發包、興建,由某優良廠商得標並試營運,3年試營運結束後交由彰化縣政府接手,陳振盛在節目中說,彰化縣政府接管後,恐嚇營建署的原得標廠商不准投標,結果使另一家廠商以一倍價格得標,且「縣府屬意廠商的得標金額,與預算書列的金額一模一樣,難道這不該查一查嗎?」陳又說縣府在檢查汅水廠時,「極盡刁難之能事,發現有樹葉在上面,就扣1萬元」。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陳振盛的言論內容並非出於惡意,沒有誹謗故意,所評論的事也非完全無據,且屬可受公評之事,彰縣府所舉證據也無法證明陳貶損縣府尊嚴,因此判陳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