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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輕判、家人無罪 特偵組研議再上訴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瀆案,今天一審判決出爐。(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瀆案,今天一審判決出爐。(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2013/04/30 18:27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瀆案,台北地院今(30)天下午一審宣判,認為林益世沒有涉及貪污,只有恐嚇得利,判處7年4個月、褫奪公權5年,其妻子、母親以及2位舅舅都被判無罪。對此,林益世律師表示遺憾,會再提上訴;特偵組也強調,檢方仍主張「貪瀆」,會研議提出上訴。

法官認林沒貪只恐嚇 判處7年4個月

林益世被控在立委、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向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並索討8300萬元賄款未遂,去年10月遭特偵組依違背職務收賄罪、職務上行為索賄罪、隱匿貪污所得罪、財產來源不明罪等4罪起訴,最重可判處無期徒刑。同案被告林母沈若蘭被檢方視為收賄共犯,依收賄、洗錢罪嫌起訴,林妻彭愛佳、林益世舅舅沈煥章與沈煥瑤,也被依洗錢等罪嫌起訴。

台北地院今天下午召開審理庭,檢方特別引用「豺狼當道」的典故來形容林益世索賄行徑,求處無期徒刑,但一審判決出爐,卻跌破大家眼鏡。

林律師:部分有罪感到遺憾 會再上訴

法官認為,林益世沒有犯下貪污罪,在違背職務收賄罪、職務上行為索賄罪、隱匿貪污所得罪3罪部分判處無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2年,另外以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取財,加判林益世5年6個月,兩罪合併執行共7年4個月,褫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1580萬,不法所得全部追繳沒收。至於其他4名被告,全判無罪。換言之,合議庭認定林益世所涉不是貪污案而是恐嚇案。

今天合議庭,林益世與彭愛佳沒有到庭聆聽,由林益世辯護律師到場,林的律師表示,對於法官仍判處部分有罪,感到非常遺憾,但對無罪部分感到欣慰,會再提上訴。

「林無實質影響力」 檢座:打特偵組一巴掌

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表示,對於一審判決結果不感到意外,因一審法院通常有不同法律見解,但檢方至今仍主張林是「貪瀆」,等收到起訴書後,會再研議提上訴。不過,有一名資深檢察官表示,一審沒有認定林有實質影響力,等同於打了特偵組一巴掌,一審的法律見解,不利於防貪或肅貪。

前民進黨蔡英文表示,林的一審判決結果與外界預期落差很大,而人民期待司法對於性質屬性相同的案件,標準應該一致,不要因為不同的政黨就受到影響;民進黨立委趙天麟表示,林的一審判決結果根本就是雙重標準,像是前總統陳水扁,同樣沒有法定職權,但卻被視為有實質影響力,林擔任立委卻被認為沒有,相當不公平。

被告林益世等人貪污等案件宣判主文:

林益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新臺幣貳仟參佰萬元及美金參拾壹萬柒仟伍佰元,均沒收之。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新臺幣貳仟參佰萬元及美金參拾壹萬柒仟伍佰元,均沒收之。

林益世其餘被訴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部分,及被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部分,均無罪。

沈若蘭被訴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及被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部分,均無罪。彭愛佳被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洗錢罪部分,無罪。

沈煥章、沈煥瑤被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洗錢罪部分,均無罪。

沈若蘭及沈煥瑤被訴犯損害債權罪部分,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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