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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縣橫山鄉民代表羅朝洋 一審被判當選無效

新竹縣橫山鄉民代表羅朝洋被控買票,一審被新竹地院判決當選無效。示意圖。(資料照)

新竹縣橫山鄉民代表羅朝洋被控買票,一審被新竹地院判決當選無效。示意圖。(資料照)

2019/07/13 07:16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縣橫山鄉民代表羅朝洋,被控於去年底投票前以1萬4千元向鄉民買票,新竹地檢署向新竹地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法官審理後認為案情明確,判決羅朝洋當選無效。

檢方指控,羅朝洋為去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新竹縣橫山鄉第21屆鄉民代表第2選區候選人,去年10月18日上午7點多,他騎機車到橫山鄉大肚村羅男住處,詢問羅姓村民家裡有幾票,羅男答覆有7票,羅朝洋就把1萬4千元交給對方,表示每票2千元。

羅朝洋離去後,羅男留存6千元,再分別轉交8千元給在場聽聞的另2名親人,囑請轉交給其他家人。

羅朝洋的訴訟代理人於審理時否認羅朝洋有拿1萬4千元給羅男,聲稱偵查中的證人證述都說是羅男的錢,而不是被告的錢。

全案於新竹地院一審刑事判決判處羅朝洋賄選,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5年、緩刑4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扣案賄款1萬4仟元沒收。

法官認為被告訴訟代理人雖曾於準備程序到場爭執,然均未提出任何有利證據,最後判決羅朝洋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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