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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洩密無罪定讞理由 「被動」接受黃世銘口頭告知

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高院更一審今判無罪定讞。判決認定馬英九是「被動」接受黃世銘口頭轉知關說案,並無指揮、教唆洩密,且馬將訊息轉知幕僚,與黃的洩密行為是兩件事,不可同視,馬並非黃的「共犯」,且在「五分立」架構下,馬也無職務行為,因此判決無罪,全案定讞。(資料照)

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高院更一審今判無罪定讞。判決認定馬英九是「被動」接受黃世銘口頭轉知關說案,並無指揮、教唆洩密,且馬將訊息轉知幕僚,與黃的洩密行為是兩件事,不可同視,馬並非黃的「共犯」,且在「五分立」架構下,馬也無職務行為,因此判決無罪,全案定讞。(資料照)

2019/07/12 12:12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高院更一審今判無罪定讞。判決認定馬英九是「被動」接受黃世銘口頭轉知關說案,並無指揮、教唆洩密,且馬將訊息轉知幕僚,與黃的洩密行為是兩件事,不可同視,馬並非黃的「共犯」,且在「五分立」架構下,馬也無職務行為,因此判決無罪,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馬英九被起訴的事實有兩件,第一是2013年8月31日晚間,黃世銘赴馬英九寓所口頭報告王金平涉關說案,待黃離開後,馬再找來江宜樺羅智強討論,涉嫌洩密;第二是同年9月4日馬找黃向江報告關說案,另涉嫌教唆洩密。

第一部分,合議庭認為馬英九將關說案轉述江宜樺、羅智強,與黃世銘向馬報告「是兩件事情」,兩者身分、職權、立場、晤面時間、對象、對話內容均不同,不可等同視,應分別調查。

黃世銘在本案中,已被依3次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分別判刑6月、5月、6月徒刑,應執行1年3月,得易科罰金確定,該判決並未認定馬英九是共犯,且綜觀全案卷證,檢察官未能舉證馬有事前操控、指揮,馬身為總統,在五權分立架構下,不具通保法的犯罪主體身分,既然沒有職務行為,也無共犯關係,遂認定此部分無罪。

第二部分,合議庭認定黃世銘於9月1日發現關說案的「專案報告一」有多一份,而自行決定提供給江宜樺,並非受到馬英九指使,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能證明馬教唆犯做,此部分也判無罪。

判決指出,雖然台北地院一審判決認為馬英九確有洩密情事,但為行使「院際調解權」、有「阻卻違法」事由,與更一審認定有所不同,但判決無罪結果相同,因此不撤銷原判,直接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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