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泥案未保障原民生計 監察院糾正原民會等3單位
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高涌誠調查發現,政府辦理亞洲水泥公司租用花蓮縣秀林鄉礦區原住民保留地過程,未善盡保障原住民生計,且塗銷耕作權過程疑點重重,提案糾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花蓮縣政府、花蓮縣秀林鄉公所。圖為亞泥新城山礦區。(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高涌誠調查發現,政府辦理亞洲水泥公司租用花蓮縣秀林鄉礦區原住民保留地過程,未善盡保障原住民生計,且塗銷耕作權過程疑點重重,提案糾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花蓮縣政府、花蓮縣秀林鄉公所,將於明天(12日)上午11點,在監察院發布記者會對外說明。
去年3月,監院發布新聞稿指出,亞泥位於花蓮秀林礦區,範圍包含已設定地上耕作權的原住民保留地,土地遭鄉公所塗銷耕作權,移轉權利給亞泥,塗銷文件上的原住民簽名疑偽造,辦理過程疑點重重,而且牴觸原住民保留地相關辦法。
此外,部分土地因文件有所欠缺,未完成塗銷原住民耕作權,形成一地兩用;另外,亞泥公司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與原住民分享土地資源利用的相關利益,侵害原住民權益甚鉅。
對此,監委瓦歷斯.貝林、高涌誠申請自動調查,瞭解花蓮縣政府及秀林鄉公所處理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塗銷的過程有無違失;歷經1年3個月爬梳相關資料、約詢相關人,監院已通過2位監委所提出的調查報告,糾正相關單位。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周邊一定範圍內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