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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管到「天荒地老」成絕響 檢方最長只可限制14個月

「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出海)部分條文修正案」完成三讀,境管不再「天荒地老無絕期」,檢方最長只能限制14個月,院方累積境管常態下不得超過5年,但若是10年以上的重罪,則延長到不可逾10年,修正案公告後6個月施行。(資料照)

「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出海)部分條文修正案」完成三讀,境管不再「天荒地老無絕期」,檢方最長只能限制14個月,院方累積境管常態下不得超過5年,但若是10年以上的重罪,則延長到不可逾10年,修正案公告後6個月施行。(資料照)

2019/05/25 00:3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24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出海)部分條文修正案」,終於給了境管一個法源依據,其中最受人關注的是境管不再「天荒地老無絕期」,檢方最長只能限制14個月,院方累積境管常態下不得超過5年,但若是10年以上的重罪,則延長到不可逾10年,修正案公告後6個月施行。

司法實務透過判決及司法解釋方式,說明限制出境、出海為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長久以來受到各界質疑,法務部指出,為落實防逃機制、兼顧人民權益保障及偵審實務需求、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與司法院多次會商研議,終共同擬制增訂「限制出境、出海」專章。

法務部指出,專章設在刑事訴訟法第八章之一,明訂限制出境、出海為獨立型態的強制處分,並賦予檢察官、法官於具有必要性且符合法定要件之情況下,得逕行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俾利保全被告到案,以防免被告逃匿國外,妨礙國家刑罰權行使。

惟因限制出境、出海干預人民入出國境的權利,為保障被告救濟權利,及兼顧檢察官偵查犯罪對於密行偵查之需求,最後定調應於限制出境、出海後6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被告,此可解決過去常發生被告到了國境大門,才知道遭到境管的窘境。

法務部表示,為避免人民遭長時間限制出境、出海,本次修法亦分別明定偵查中及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期限,偵查中檢察官逕行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不得逾8個月,若認有繼續限制之必要者,應於限制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延長,第一次延長不得逾4月、第二次延長不得逾2月,以延長2次為限,故偵查中得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限最長為14個月。

法院審判中的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如果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

另外,「刑事妥速審判法」也配合修正,刪除該法關於限制出境、出海的規定,並調整審判中的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以與限制出境專章意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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