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審法三讀修正 審判中被告不得羈押逾5年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條文修正案,過去刑事被告在審判中的羈押期間規定為「累計不得逾8年」,考量羈押是對人身自由影響最大的強制處分,將羈押期間調整為「累計不得逾5年」。(記者簡榮豐攝)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條文修正案,過去刑事被告在審判中的羈押期間規定為「累計不得逾8年」,考量羈押是對人身自由影響最大的強制處分,且現行刑事案件審判期間已較過去縮短,因此本次院會通過民進黨立委許智傑、吳琪銘等人之提案,將羈押期間調整為「累計不得逾5年」。
提案人、民進黨立委許智傑、吳琪銘等人在提案說明中指出,用羈押來限制刑事被告的人身自由 ,將使被告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嚴重打擊其生、心理,這種對人身自由最大干預之強制處分,只能做為保全程序的最後手段 ,不可率然為之。
提案說明中也指出,根據統計資料,審判中被羈押逾5年以上者,在2012年間共有8人,翌年降為3人,2014年至2017年更均為0人,去年截至9月底也僅2人,其實案例已非常罕見。此外,近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的案件比例逐年下降,從2014年後均低於10%,案件整體審判期間相應縮短,5年應已足以因應實務審判之需要。
今日通過之條文,將於修正公布後1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