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異性婚還寬鬆 同婚「四親等」外都可結婚
2019/05/18 00:3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17日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婚絕大多數的權利與義務比照異性婚,少部分有些許差異,其中,考量同志之間因沒有生殖問題,無須納入優生學設計,最終版本放寬近親結婚標準,讓「四親等」以外的同性親屬均可結婚。
現行民法規定,旁系血親「六等親」以內者不得結婚,專法則放寬為「四親等」以內不得結婚,主要是因為同婚沒有優生學擔憂的子女健康問題,因此放寬標準。
至於收養而成立的四親等以內者,因為沒有血緣關係,則完全不受上述的親等限制,不過,專法考量道德層面,設下但書,規定「輩分相同」者才能結婚,換言之,如果是收養後變成「叔姪」或「姨姪女」等不同輩分的關係,雖沒有血緣關係,仍不得登記結婚。
另外,專法規定雙方當事人互負扶養義務,這點與異性婚相同,不過因本法是依據大法官解釋制定,僅限於「婚姻章」,未討論到「姻親章」,最後演變為同婚伴侶沒有扶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異性婚卻還是負有照顧對方雙親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