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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了22年!立院三讀通過《文基法》文化影響評估入法

立法院10日院會,三讀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右起)、蔡培慧、張廖萬堅、李麗芬、蘇巧慧手持標語合影。(記者簡榮豐攝)

立法院10日院會,三讀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右起)、蔡培慧、張廖萬堅、李麗芬、蘇巧慧手持標語合影。(記者簡榮豐攝)

2019/05/10 16:06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等了22年!1997年全國文化會議倡議的《文化基本法》,今天下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明定文化權利保障與國家義務,並納入文化影響評估、文化權利救濟、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保障等,此外,文化部應依法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

《文化基本法》基本架構包括揭示文化自由平等的基本價值原則、明定人民文化權利與相應之國家義務、測定文化政策基本方針、再造文化治理體系、健全文化事務與制度。

《文化基本法》明定,文化部應依法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另通過附帶決議,各級政府預算應逐年成長,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文化資源;中央及地方均應每4年召開全國及地方文化會議,建立人民文化參與機制,並召開行政院文化會報,訂定國家文化發展計畫。

 《文化基本法》還包含文化影響評估,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文化之虞時,各相關部會得於行政院文化會報提出文化影響分析報告;行政院長應召集學者專家、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首長召開文化會報,針對國家文化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區域發展,定期訂定國家文化發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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