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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三飛彈誤射事件 131艦隊長少將記過2次

海軍金江艦誤射雄三飛彈,貫穿翔利昇號漁船,圖為當時翔利昇號漁船被飛彈貫穿受損情形。(資料照,中央社)

海軍金江艦誤射雄三飛彈,貫穿翔利昇號漁船,圖為當時翔利昇號漁船被飛彈貫穿受損情形。(資料照,中央社)

2019/04/25 11:4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金江軍艦2016年間在高雄左營軍港演習時誤射雄三飛彈,擊中遠在澎湖海域作業的高雄籍翔利昇漁船,造成一死三傷,舉國譁然,公懲會審理後認為9名軍官未善盡監督指揮,依責任輕重判艦長林伯澤少校與林清吉上尉降一級改敘;131艦隊長胡志政少將記過兩次;其餘6人記申誡。

公懲會指出,林伯澤、林清吉、胡志政、許秉立(艦指部作戰科作戰 訓練官)、李連仁(艦指部作戰科科長)、林明華(艦指部作戰處處長)、曾紀郎(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測驗考核中心飛彈測驗士)、李光敏(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測驗考核中心上校主任)、史建斌(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測驗考核中心上校主任)等9人未能確實辦理訓練及落實考核,且不符資格即申請甲操測考,後續審核機制未落實,火線安全接頭管理悖離法令與未盡監督管理職責。

公懲會認為,雄三飛彈為超音速反艦飛彈,是我國重要的軍事武器,為使充分發揮制敵戰力,艦艇、艦隊相關人員應熟悉飛彈系統架構、操控人員職掌、操作程序、指揮管制系統等流程,並應定期實施訓練、演訓、測試及執行臨時賦予的指定任務,但被付懲戒9人的違失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軍事單位執行職務的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有懲戒必要,依情節輕重論懲。

監察院移送公懲會的彈劾文指出,林伯澤、林清吉、胡志政、李連仁、林明華未依法善盡指揮監督及安全訓練責任,導致金江軍艦工作紀律廢弛,於甲操測考當日違反安全規定領取過量火線安全接頭,並裝接真彈進行箱組飛彈測試,復無幹部於現場督導,任由中士高嘉駿(經國防部核予記「大過兩次」)獨自一人在作戰模式操作,致誤射飛彈,釀成大禍。

林伯澤、林清吉未符規定申請甲操測考,許秉立及李連仁亦未確實審核甲操測考申請人資格,且未經逐級呈核並經批准,即將甲操測考報進名冊電送艦指部,該部少校計畫參謀官尤志賢雖將金江軍艦甲操測考資格剔除,然因文書作業疏漏,致該艦仍違反規定,如期參加甲操測考,而林明華身為業管主管,雖得知悉此一事實卻未及時導正制止。

李光敏、史建斌、曾紀郎未能依據安全守則確實檢查,及時糾正受測單位重大危安舉措,造成其錯誤認知甲操測考靜態檢查應將火線安全接頭裝接真彈,涉有怠行職務,督導不周之過失。

本案發生在2017年7月1日,高嘉駿獨自在戰情室操演,自稱為了熟悉操作程序才會誤射飛彈,造成一死三傷悲劇,高嘉駿被判刑1年6月,死亡的船長與受傷的船長兒子獲國賠3484萬,事發後相關軍官均調職並接受處分,為我國史上最離奇的誤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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