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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步步進逼 陸委會:修兩岸條例建民主防衛機制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5日舉行「兩案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公聽會,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列席會議。(記者羅沛德攝)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5日舉行「兩案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公聽會,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列席會議。(記者羅沛德攝)

2019/04/15 15:03

〔記者涂鉅旻/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召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法制化」公聽會,邀請內政部、陸委會與多名專家學者出席。對於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相關法案,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表示,在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今年1月提出「習五條」,對我步步進逼、威脅甚峻,基於急迫與優先性,陸委會因此提出「兩岸條例」第五條之三修正草案,盼建立民主防衛機制。

邱垂正表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的個版本,是針對兩岸協議協商做「通案性規範」,但針對協商談判的各階段處理、監督機制有相當差異,因此陸委會建議另訂新法。

陸委會的書面報告也提及,政府所擬具的兩岸條例第五之三條修正草案,則包含兩岸政治議題協議,須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相關公報告,以及各階段民主監督機制,經國會雙審議、聽證、全國性公投程序充分授權後,始得簽署及換文,並明定主權國家地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毀棄、變更,不應作為政治議題談判與協議項目。

至於學者則對於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相關法制化作為,有不同看法。中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徐偉群認為,中國是全球對台抱有敵意,且準備消滅台灣主權、民主體制者,因此在規範台灣與中國關係時,都是需納入考慮的前提。而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本身就應將民主防衛機制概念納入,雖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最理想狀況為,將相關概念置於「條約締結法」之中,但實務難以如此,因此應訂定新法或條例,並盼及早完成立法。

警察大學公共安全系教授董立文表示,他具體建議,朝野應從已有共識的方向著手,包括簽訂兩岸和平協議需要「雙公投」等項目,並對「政治協議」定義採「原則上最小範圍的定義」。另外,既然政治情況動態發展,政治協議也應該動態認定,因為從過去往例來看,中國要繞過我方監督機制很簡單。且習近平在今年初發表「告台灣同胞書」時,根本沒說要簽署和平協議,身為民主國家的我們,如要討論相關機制,不妨從中國的角度來審慎考慮。

不過,淡江大學國際事務與戰略研究所所長李大中認為,陸委會所言的「政治協議」定義過於模糊,如未來不樂見兩岸協商,只要貼上「標籤」就無法通過,可能成為「封殺條款」阻止兩岸交流,而他認為各項協議在國家保護機制下應一體適用,不用特別區分、再立專法。他也盼各政黨不該忘記太陽花學運後,對於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立法承諾。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則批評,上屆國會對於我方和中國簽訂協議機制時,應建立民主程序這件事充耳不聞,直到太陽花學運後,相關單位才承諾制定監督機制,但很遺憾地,新國會未反映公民長期以來訴求。在台灣面臨國際情勢、中國文攻武嚇、經濟統戰等嚴重挑戰,雖支持和中國有正常交往,但台灣民主防衛、自由,乃至於勞工、人民權益都應受保障,因此對中國的相關監督機制訂定,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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