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扣押證據將禁止處分
2019/04/11 23:0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研擬「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修正草案」,日前召集專家討論達成部分識,扣押的犯罪所得或物品如為證據,禁止處分,不是證據的部分則保障優先債權,刑事廳已就這些意見再次琢磨草案,待下次會議提出新版。
司法院指出,現行法沒有「保全追徵預估價額」、「扣押登記之登載事項」、「現況調查規定之準用」、「禁止處分效力之例外」、「買受人聲請撤銷拍賣」、「保全追徵之參與分配」、「停止執行及撤銷停止執行」、「扣押登記之囑託塗銷」、「執行餘額或分配額之解交」等事項,均已納入修正案初稿,基本上採取「供證據之用者禁止處分;非供證據之用者,保全沒收部分,保障優先債權(如擔保物權),保全追徵部分,保障及於一般債權」的方向修法。
司法院解釋,與會者對此修正方向多表肯定,但關於扣押機關如何認定、扣押階段與沒收、發還階段之關係、對犯罪被害人之保護、債權保障與沒收刑事政策之權衡取捨、保全追徵參與分配之順位、對停止執行之救濟、執行餘額或分配額應採解交或提存等細節,仍存有歧見。
司法院表示,刑事扣押旨在達到保全證據、沒收及追徵與剝奪不法利得,惟亦須兼顧交易安全及善意第三人之權益,為了妥適處理刑事扣押與民事或行政執行的競合爭議,將請刑事廳綜合專家意見,續擬更加完備的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