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推司法惠台36條 台權會:很可笑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中國祭出「司法惠台36條措施」,包括對台胞採取人身限制應在24小時內通報家屬、可使用居住證作為訴訟的身分證明等,不過,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質疑,中國司法缺乏獨立性、也不公開透明,更不遵守國際人權規範,人身自由安全也完全沒有保障,「這樣講司法惠台,實在很可笑。」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上週發布「關於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若干措施」,除「24小時通報機制」,也開放台灣被告人,其監護人、近親屬申請會見,經審查認為不妨礙案件審判的,應當准許。此外,也探索聘用台胞擔任法院書記員、鼓勵和開放台灣青年到中國法院系統實習等。
根據該措施,台胞居住證可作為身分證明參與訴訟和旁聽;持有居住證的台灣當事人委託中國律師或其他人代理訴訟,其授權委託書無需公證或其他證明;申請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若戶籍地難以或不予提供,可直接承認居住證頒發地的證明資料。
東吳大學公法中心主任胡博硯認為,中國刻意讓居住證使用更加便利,讓居住證「身份證化」,企圖對台「內國化」。他也解釋,中國司法系統分為公檢法,即公安、檢察院與法院,但這些措施只對最高人民法院有效用,但權力龐大的中國公安仍可任意拘留逮捕而不知會家屬。
胡博硯指出,中國的司法與西方的獨立審判、人身自由保障,有一大段落差,且長期以來未被外界信任。以李明哲案為例,對岸早未審先判,卻可以「演整套戲給大家看」,簡言之,「這卅六條只是講講,能否落實不無疑問。」
邱伊翎說,中國司法案件有非常多任意性、充滿特殊考量,不僅李明哲案,連電信詐騙犯、或被關押的台商、台灣民眾,大部分家屬連要知道親人的下落、案件審理情況,都非常困難,台灣民眾到了中國接受司法審判,等於任人宰割,「沒有人權保障,講什麼惠台、優惠都是假的。」
對於中國開放台灣人擔任法院書記員,陸委會表示,書記員是陸方司法工作人員,編制上屬於國家公務員,屬2004年公告禁止國人赴陸任職的職務範圍,國人若任職涉及違反兩岸條例,陸委會將會同主管機關就該職務性質及相關事證,審認違法情形,也會請當事人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