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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參選總統遭拒 施明德告中選會「違憲」敗訴定讞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連署保證金、連署門檻等規定合憲,中選會處分並未違法,今判施明德(見圖)、林向愷敗訴定讞。(資料照)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連署保證金、連署門檻等規定合憲,中選會處分並未違法,今判施明德(見圖)、林向愷敗訴定讞。(資料照)

2019/01/29 20:1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前台大教授林向愷3年多前以獨立參選人身分,跳過繳交連署保證金及徵求連署程序,直接向中選會申請登記為第14屆總統、副總統參選人,被依表件不合規定為由,不受理申請登記。施明德、林向愷不服,打行政訴訟,並向中選會求償1元,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全案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定連署保證金、連署門檻等規定合憲,中選會處分並未違法,今判施、林敗訴定讞。

2015年11月,施明德、林向愷聯名向中選員會申請登記中華民國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參選人,中選會以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參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等兩種方式為之,而施、林兩人並未向中選會提出第14屆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的申請及繳交連署保證金,因此,中選會以施、林兩人未依規定檢附政黨推薦書,或完成連署證明書,表件不合規定,不受理申請登記。

施明德兩人不服,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被駁回後,向台北高等行政院提起行政訴訟,指控中選會處分違憲,要求撤銷中選會原處分,並象徵性求償1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施明德、林向愷未獲任何政黨推薦書,也未完成連署證明書,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參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因此中選會的處分並無違法。

合議庭也指出,司法院釋字第468號解釋已宣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關於「連署保證金」和「連署門檻」等規定合憲,若是書件不全、保證金不足應拒絕受理申請的規定,符合法律授權,與憲法並無牴觸,判施、林敗訴。施明德兩人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獨立參選人必須依序通過「多階段」的行政程序,才能成為總統、副總統參選人,首先是先向中選會申請公告其為被連署人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台幣100萬元,再經中選會審查公告其已於45日內完成選舉人總數1.5%以上連署,並核發完成連署證明書,接著再完成連署證明書,向中選會申請為總統、副總統參選人等三個階段。而施、林主張連署保證金及連署門檻違憲,而直接跳過繳交連署保證金及徵求連署程序,就直接向中選會申請登記為第14屆總統、副總統參選人,才被中選會以違反規定,不受理申請登記。

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北高行見解認為,依司法院釋字第468號解釋已宣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關於「連署保證金」和「連署門檻」等規定合憲,解釋文指連署保證金既非強制被選舉人負擔鉅額選舉費用,也不是對總統、副總統被選舉權的不限制,且保證金額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而「連署門檻」的立法目的,是為了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被連署人獲得相當程度的政治支持,並兼顧與政黨推薦參選人的要件 相平衡,屬合理範圍內的適當規範,因此均未違憲,認定施、林兩人不符合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規定,因此中選會不受理其申請,是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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